外汇投资公司需要专门立法吗?
    2007-03-21    作者:马光远    来源:南方报业集团

    一国保留外汇储备,主要是平衡国际收支、稳定汇率、偿还外债,一旦国际收支出现逆差或汇率出现大幅波动,可随时用于干预,保持本国币制的稳定。但外汇储备规模并不是越多越好,据学界的测算,最佳规模应该保持在5000亿至7000亿美元。但截至2006年底,我国外汇储备突破了万亿美元,稳居全球第一。如何提高巨额外汇储备的收益,成了温总理的一大难题,被称为“富贵的烦恼”。
    事实上,从2003年底国务院决定动用外汇储备注资商业银行开始,中国就尝试“过剩”外汇储备的投资,当时成立了专门负责外汇注资的机构——汇金公司。关于汇金公司的性质、定位、职能、人员编制等一直带着神秘色彩,争议不断,笔者也曾撰文质疑。2007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舍弃“金融国资委”的行政模式,组建一个超脱任何部门的外汇投资机构,被媒体称为“外汇投资公司”。
  新华社3月14日报道,外汇投资公司由国务院直接领导,专门从事外汇的投资管理,规模预计在2000亿美元,一旦成立,将成为中国最大的投资公司。对于这么一个庞大的机构,我们首要关心的是:“外汇投资公司”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公司,其业务范围是什么,是金融类企业还是非金融类企业,是特设成立的,还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没有必要对其职能、组织架构、投资方向等进行专门立法?
  一些专家建议对外汇投资公司制订专门的法律法规,以确定公司性质、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的运作。并以一些北欧国家和新加坡设立的外汇储备投资公司就为《公司法》所特别豁免,并由特定的法律管辖来论证立法的必要性。事实上,专家们混淆了“外汇投资”和“外汇投资公司”立法的界限。对于外汇投资和外汇储备的管理而言,确有立法的必要。但是外汇管理法或者外汇投资法不是“外汇投资公司法”,前者是对外汇或者外汇投资行为的规范,而后者是对投资主体的法律规制。
  在国内外,对某些特殊公司确实有专门立法的先例,但对一个公司进行专门立法,则除非该公司承担特殊的公共政策方面的职能,不属于市场化运作的机构,如国务院对三峡工程总公司进行立法,制定了《三峡工程公司条例》,但对于商业化的公司,则鲜有专门立法的先例。按照笔者的理解,既然外汇投资公司作为一个市场化、商业化的投资机构,其和一般的投资公司一样,都应该适用《公司法》,而不要轻易搞一些“特批”或者行政特设的行为,轻易突破《公司法》对公司设立和法人治理等方面的规范,成立一些不受《公司法》约束的特权公司。
  《公司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屡屡被政府的一些“特批”公司所突破,颜面无存,使《公司法》一度成为实施状况最差的法律。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成立的一些窗口公司,投资等不受《公司法》的制约,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脱离监控,造成的损失历历在目,尤以广东粤海集团亏损300多亿元为甚,甚至对中国的改革开放形象都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这都是违反《公司法》的代价。前车之鉴,不可不防。外汇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和一般公司并无二致,应该按照《公司法》完善其决策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进行评估和问责,有何必要动用宝贵的立法资源专门立法呢?至于外汇投资的领域、投资方式等问题,则属于《外汇管理法》的必备内容,和对外汇投资公司本身的法律规制是截然不同的立法事项。
  因此,笔者建议外汇投资公司在筹备的时候,应该完全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完善其组织架构,而不要通过特设等方式设立。只有在《公司法》的范围内来运作,才能确保外汇投资的安全。同时,吁请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外汇储备管理法》,对外汇储备的使用、经营、管理及投资方向作出明确的规定,确保外汇投资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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