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消协法律地位的无奈
    2007-03-20    李坚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吉林省消协近日传出消息,该省消协将成立消费者维权执法大队,这就意味着一个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将拥有行政执法权。这显然与中消协的建立和谐的企业、消协、行政、仲裁、司法相结合解决消费争议体系的精神不符。有媒体直接说″消协拥有执法权不是个好消息″。(见3月19日《法制日报》)  

    必须承认,尽管在消费者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中,消协往往都是以正义的化身出现,但很多时候却无法为消费者解决实质性问题,无法做到真正的完全维护消费者利益。也就是说消费者协会的法律地位非常无奈,而这主要源于消协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及相关法律含义的不完善。
    与消费者协会的相关法律主要是1993年颁布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首先在该法第31条中,就明确了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而社会团体是不属于政府组织的民间团体,因此就没有行政权力。    
    但是《消法》第32条(四)又表明,消协有“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职能。从这条法律表述看,似乎消协有能力帮消费者维护自身的权益。可问题是“调解”不同于仲裁和诉讼,“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因此只要有一方拒绝调解,消协就爱莫能助,“受理”也就无从谈起。如此一来,法律上规定的消协可“受理”消费者投诉,往往也就成了一种令消费者单方面不切实际的愿望。
    其实,诉讼是维护权利的最好武器,因此《消法》第36条(六)中,便还明确规定了消协“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那么既然消协执法权力的获得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那么,让消协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显然是解决消协法律地位无奈的一个办法。而中消协近日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69%的消费者认为,消协(消委会)代表消费群体进行公益诉讼,是“非常必要”的(见3月16日《中国青年报》)。但是,由于消协并没有专职律师帮消费者打官司,更由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缺憾,消协也并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集体诉讼的权利。就目前而言,消协“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也仍然是纸上谈兵。
    由此看来,要使消协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就不仅要完善《消法》的相关法律含义,更要健全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使消协可以直接参与相关诉讼。如果建立了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协会以公益诉讼权,制定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行业和部门,恐怕也就不会在消费者协会的点评面前再保持沉默了,这会极大地改善消协无法解决消费纠纷的无奈。因此应尽快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从制度上实现对公众利益的最大保护。不如此,消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时就无法摆脱其尴尬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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