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担责比公开道歉更重要
    2007-03-20    作者:张敬伟    来源:潇湘晨报

  “今年各政府部门如果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得向全体市民道歉。”前不久,深圳市政府秘书长唐杰代表市政府表示,再次要求政府各部门落实责任、履行职责。(3月19日《人民日报》) 

  在法治社会的基础语境下,依法行政才是公务员的核心之责。公务员失职首先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其次才是其他形式的救济或自我的情感性救赎。依法担责是不可或缺,情感追索乃是人为附加,并不存在必然性。 
  如果依法行政的这一前提被漠视,再多的制度化约束和人为设置的责任体系都只能是画蛇添足的补丁。一些承诺性举措或纠风式的运动化治理则会流于形式甚至畸变为民意嘲弄的秀场。 
  失职渎职政府部门或公务员的公开道歉,也只能平复公众对其行政错失行为的道德性不满,并不能缓解或冲抵其违法行政的责任。难怪有些专家担心:要防止“道歉”成为某些公职人员逃避责任的幌子,关键是在道歉之后要采取实际行动,解决实际问题。 
  在中国法治社会的理想框架下,公务员的管理和责任追究只能循着法治的轨道前行。遗憾的是,在中国的公务员制度中,并没有行政公权或公务员必须为其违法行政公开道歉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公众就会有两方面的忧虑:一是如此道歉转移了公众视线;二是这种道歉会使担责者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背负强加的道德责任。 
  笔者相信,深圳市要求失职渎职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公开道歉是基于法治基础上的道德救济手段。但问题在于,中国的法治进程尚徘徊于“法制”和“法治”的进程中。过分强调道德意义上的“道歉”就会淡化“法制”的构建与落实,法治的目标也会杳然无期。所以,现代中国的各级政府,应着眼于法治的落实。好的法治能够带来社会的秩序性正义,而期冀以理想化的人治来促进法治,则有可能是欲速则不达。 
  中国社会,只有权力沿着法律的圆心,规规矩矩地在权利设定的半径上画圆,才会形成边界清晰和内设范围圆满的正义空间。否则,若缺乏虔诚尊重法律的心态,不能脚踏实地扎根法律的中心,而心猿意马地被似是而非的人治干扰项所牵引,法治社会就会畸变为离心出去的混沌状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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