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永善县,被判以缓刑者,要向法院交纳缓刑考察费,收费标准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永善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告诉记者,交缓刑考察费的“好处”与不交缓刑考察费的结果,根本的区别在于法院最终的判决——是判处缓刑还是实刑。这样的现象并非只出在云南省永善法院。广东省某法院的一名法官此间向记者透露,收取缓刑考察费是一些基层法院的常见现象。(3月19日《广州日报》)
笔者也算是学了几年法律的人,但读了这条新闻,才知道自己是多么“孤陋寡闻”!在法律的教科书上,哪里找得到“缓刑考察费”一说?笔者真是太“佩服”那些灵活实践的司法人员了——缓刑还是实刑,拿钱来说话——神圣的法院,竟然,成了市场经济的一个“市场”!缓刑考察费“考察”出了什么?——将缓刑待价而沽,钱是收了,法律尊严、司法公正,则被廉价贱卖了! 我们知道,法院收费行为遵循“法无明文不收费”的原则。无论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还是即将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由国务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都没有“缓刑考察费”这个名目。其实,早在199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即向全国法院系统下发通知,将法院在办理缓刑、减刑、假释案件中收取保证金、考察费、教育费、手续费等列为乱收费行为。 可如今,媒体披露的情况,着实让人后怕——据了解,永善法院收取缓刑考察费是借鉴了外地法院的做法,经过法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方才开始实施。在永善法院判处的缓刑案件中,记者注意到,在一宗强奸案中,案犯仅被判处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而强奸罪量刑的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借鉴了外地法院的做法”、“经过法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这像模像样的理由,让人寒彻全身哪!这难道是百姓心目中那公正的天平?收了钱,强奸案中的案犯就可以“享受”缓刑,我们庄严的《刑法》,就被那些人这么廉价地交易了,孰可忍,孰不可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说过这么段话:“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被冲垮了,失守了,人民群众就找不到说理、说法的地方,这样的社会就必然是无序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混乱的社会,不会建成一个和谐的社会,所以我们要千方百计、百计千方,努力守住这个防线。使司法公正这道防线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司法公正容不得一分一厘缓刑考察费。那么,还有多少法院在收缓刑考察费?司法公正这道防线如何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企盼法律至上的人们,希望早日看到“千方百计、百计千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