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也能推动法制进步
三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经典案例
    2007-03-19    本报记者:曾亮亮 实习生:夏子航 于虹    来源:经济参考报

  说到“推动法制进步”,人们往往认为那只是人民大会堂里的事情,其实,每个消费者、每个普通的诉讼也一样可以成为推动法制进步的力量。
  14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发布了6个经典案例。其中,三个“小案件”在社会上发生了巨大反响,不仅促使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惠及到千万民众身上,而且还推动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正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李国光所言:“小案件引起大反响。”

开创精神损害赔偿的先河

  1995年3月8日,一少女在餐厅用餐,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其面部、双手烧伤。相关部门鉴定,结论为气罐不具备有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气罐与炉具连接部漏气所致。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判认为,事故发生时,女孩尚未成年,身心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了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伤痛,甚至可能导致心理情感、思想行为的变异,精神受到损害显而易见。因此法院判决,餐厅进行物质损失赔偿外,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陈继平告诉记者,当时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时,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不能够实现的。因此,在审理中,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废的,还应当支付残废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关于抚慰金赔偿的内容,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据悉,这在我国司法审判开创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先河。
  八年后即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房屋也算“消法”中的商品

  2001年,李玉萍与某公司签订了售房协议。可她在交款、入住、简单装修后,才得知该房已设定抵押。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售房协议无效,并由出售人按“消法”规定双倍返还购房款项。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法院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可认定为欺诈行为。某公司在出售房屋时,隐瞒了该房屋已被市建委责令拆除、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和该房屋正处于抵押期间及房屋尚未验收等情况。因此,法院要求某公司按购房款的一倍赔偿原告损失。
  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作为人类生活必需的场所,其与居住人生活休戚相关,也是为满足购房者生活的必需商品。商品房本身存在的质量隐患或权利瑕疵,必然影响甚至破坏公民个人的生活秩序。所以,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大胆选择了‘消法’。”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侯慧生认为,某公司在出售房屋过程中,存有欺诈行为,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违反了《合同法》、又违反了“消法”的规定,存在法律责任规定的竞合。在适用法律时法院坚持将社会需求、社会价值和社会变化的衡量纳入考虑范围,选择了“消法”。
  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对“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法律条文中的“商品”一词作出更为符合社会效果的延伸解释,第一次将房屋纳入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之列。侯慧生告诉记者,该案的裁判和执行引起了很大轰动。
  据悉,该案裁判思路和观点被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的司法解释所吸纳,为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提供了借鉴。

部分欺诈导致全部赔偿

  2002年8月,朱敏向一汽车销售公司下属分公司订购了一台轿车,可交车前轿车与另外一车相撞。事后,分公司将修复好车门的轿车交予朱敏。两年后,朱敏才知道,自己所购车辆曾发生过交通事故,遂以分公司有欺诈行为向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购车款并双倍赔偿损失,及承担其他相应损失。
  达县人民法院审查后判决,满足了朱敏的诉讼请求。分公司不服,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达州中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分公司依然不服终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要求。结果,高级法院驳回了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终审判决。
  该案被媒体称为“四川省首例汽车消费双倍赔偿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张蜀俊回忆说,当时法律界人士对该案有很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经营者仅仅是在产品的局部存在欺诈,判令其对整个产品进行双倍赔偿,不能体现民事责任的公平性。一些专家学者提出,应增加产品局部欺诈的概念及其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经营者虽仅局部欺诈,但仍应对整个产品进行双倍赔偿。
  他告诉记者,在局部赔偿与整体赔偿均有一定依据的情况下,关键是看能否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护了整个社会的价值秩序和安全交易。当前在我国民事生活中侵权、欺诈等无序情况比较严重,如果不给予侵权者、欺诈者以切肤之痛,这些知假卖假者就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继续实施欺诈行为。借鉴了美国和我国台湾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经验,通过对经营者进行欺诈的恶意行为予以加重处罚,以达到抑制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减少商业欺诈行为的目的。因此,法院判决,分公司承担全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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