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一家饮料独占一家餐馆,违法
    2007-03-19    本报记者:曾亮亮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北京餐饮业市场,供应商通过与餐饮企业签订进店条款,限制餐饮企业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已成为一条潜规则。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认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我国《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4日,该院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尽快查处此类行为。
  这起案件的原告北京碧盛伟业商贸中心(简称碧盛伟业)与被告北京万龙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龙洲),于2006年1月25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碧盛伟业向万龙洲提供“天山雪”牌系列乳制品,在万龙洲的经营场所(四惠桥店)内专销。此外,合同还约定,万龙洲不得销售其他奶制品、果乳饮料和活性乳酸菌产品,否则视为万龙洲违约;碧盛伟业向万龙洲一次性提供销售支持费用3万元;万龙洲如果违约,应无条件退还碧盛伟业的销售支持费并结清所欠货款,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有效期从2006年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
  今年1月20日,万龙洲开始在四惠桥店销售“完达山”牌系列奶制品。因此,碧盛伟业以万龙洲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碧盛伟业向万龙洲支付3万元销售支持费,并约定不得经营其他商户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关于“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规定,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在案件宣判的同时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请工商局依照法律法规及《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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