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家住上海市嘉定区农村,今年57岁,她的父亲朱某已经74岁,按照法院以往的生效判决,周某每月须承担其父亲80元的赡养费。不过,自2007年起,村里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周某及其父亲均享有每月411元的农保。于是,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把赡养费减少到每月5元,同时免除自己每月给付6公斤大米和医药费的责任。 对此,朱某提出,虽然自己参加了农保,但是因独自生活,每月生活开支超过500元,且还患有心脏病需要服用药物,目前的收入仍然无法维持自己的生活。而且,周某从不主动履行赡养义务,赡养费都是通过法院的执行才拿到的,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周某的诉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周某和被告朱某都属于退休农民。周某除农保收入外,平时外出打零工,收入不固定。周某的两个儿子均已成年、有固定收入,周某目前和小儿子共同居住。而被告朱某每月基本开支约需500元,加上另一个女儿的去世,他获得的赡养费已经减少,生活较为困难。 法院认为,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依法享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虽然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同样参加农保领取收入,但周某尚有劳动能力,还有不固定收入,且子女已成年。而朱某系年逾七旬的老人,已丧失劳动能力,如再减免周某的赡养义务,将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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