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电
物业公司在从事物业管理时以自己名义向业主收取维修基金、水电周转金、楼道修补费等费用,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未经授权不得以自己名义收取维修基金等费用。 2003年9月,福州一房地产公司委托一物业公司对其开发的一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向小区业主郑女士收取房屋维修基金、水电周转金1600元、楼道修补费160元、防盗网修补费200元。2006年初,郑女士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收取的维修基金、水电周转费、楼道修补费等费用。 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指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公司没有经水电部门授权不得向业主收取水电周转费。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向郑女士收取的维修基金等费用19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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