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小偷”也犯敲诈勒索罪
    2007-03-19    记者:王骏勇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南京电 获知一“小偷”有盗窃作案嫌疑,四名青年不去报警,反而对其进行敲诈勒索,结果自己犯了罪。江苏省启东市法院日前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王某等四名被告一至七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2006年8月的一天晚上,市民王某获悉张某有盗窃嫌疑后,伙同施某等四人找到张某,以扭送其到派出所为要挟,要求张某出钱化解,张某不从。随后,王某等又将张某带至宾馆等地,对其实施语言威胁、殴打,迫使张同意回家取钱。次日,四人对张某实施殴打后强迫其写下“盗窃手机被发现并愿意赔款3000元”的欠条。之后,四人多次持张某出具的欠条从张的母亲处索要钱财,并继续向张某追索虚构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等四人采取胁迫方法,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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