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预防腐败局”的三点期待
    2007-03-15    作者:彭兴庭    来源:今日安报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中纪委副书记夏赞忠向记者透露,国家预防腐败局已通过了中编办审批,但具体挂牌和运作时间尚未确定。(3月13日《京华时报》)

  据悉,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动议已有一年多的时间。此前,中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曾透露,组建国家预防腐败局是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是借鉴国际上预防腐败的有效做法。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之后,将来还要成立地方级的预防腐败机构。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来预防腐败。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公约还特别强调,各缔约国应赋予预防腐败机构必要的独立性,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能和免受任何不正当的影响”。
  我对国家预防腐败局的第一点期待,就是“独立”。在今年“两会”上,政协委员张承芬一语中的,她说,反腐败的实践证明,属地监督机关在办案中很难保持独立性,在一些地方表现为看领导眼色行事,甚至出现非法交易。预防腐败局应该吸取“同行业”的经验和教训,通过制度建设来排除这种人为干扰。大家知道,香港行政机构能有今天这样的廉洁清明,廉政公署功不可没。然而,廉署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威慑力,就在于它的独立性,廉署直属特首,其他任何机构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廉政专员的工作。
  我对国家预防腐败局的第二点期待,就是希望预防腐败局能成为下一轮政治体制改革的排头兵。预防腐败局应积极参与国家的行政、司法体制改革,通过自身努力来界定政府权力边界,理顺国家权力体制,从而从根本上“预防腐败”。
  法制建设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这一点上,国家预防腐败局应该说责无旁贷。事实上,我国的反腐败法律零零碎碎加起来并不少,但是,最关键的反腐措施仍然稀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和国外财产报告制度“千呼万唤出不来”。联合国在1996年12月制定的《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明确强调:“公职人员应视本人的职务并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的许可或要求,按要求公布或披露,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公布或披露其配偶或其他受赡养者的私人资产和债务。”
  信息不对称是腐败的温床,要预防腐败,首先就要做到公开、透明。我对国家预防腐败局的第三点期待,是预防腐败局能够积极地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排除万难、扫清障碍,将官场的运作以及诸多潜规则一一晒到太阳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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