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失误”刑事责任也应终身追究
    2007-03-14    王威    来源:北京青年报

    针对一些地方领导决策轻率浮躁,造成损失后,又因为领导干部已不在任,造成责任难以追究的情况,连建伟等十多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提案,建议在全国实行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负责制,促使领导干部科学决策。(3月13日《广州日报》)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领导在决策时“一拍脑门,二拍胸脯,三拍屁股”,被人们戏称为“三拍干部”。他们从来不谋“百年大计”,而是追求短期利益,甚至为了一己私利而胡乱拍板,给此后的工作埋下隐患,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政协委员建议在全国实行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负责制”,对于从制度层面敦促领导干部克服浮躁心理、放弃短期行为,促使其更加注重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因此,笔者对连建伟等政协委员的提案举双手赞成。同时,笔者还建议对“决策失误”者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终身追究”。
    “决策失误”如果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无疑涉嫌构成犯罪。而刑法规定,犯罪行为过了一段期限即不再追诉,这就是诉讼时效制度。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各种犯罪的追诉时效作出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根据刑法理论,“决策失误”构成犯罪的,一般属于过失犯罪范畴,其法定刑期一般多在三年以下,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可能超过三年。这就是说,官员“拍脑袋”即使拍出了再大的“麻烦”,只需混过短短五年、最高十年的“危险期”,就可以“享受”不受刑法追诉的“待遇”了。这无疑是对“三拍官员”的一种放纵。
    官员“决策失误”的刑事责任如果不去追究,即便是实行了“重大决策终身负责制”,其威力也必将大打折扣。因此,对于刑法中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加以修改,对“决策失误”的官员,其刑事责任的追究应该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是实行“终身追究”的“特殊”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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