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游街示众”还得三令五申?
    2007-03-14    作者:志灵    来源:潇湘晨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3月12日新华社)

  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就曾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不但要求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近二十年的间隔期,同一行为再度被明令禁止,从反面证明了对于这一规定的执法现状的乏善可陈。最为典型的例证就是,去年年底深圳福田警方公处百名涉黄人员后,如潮的批评非但没有引起执法者的“合法性反思”,甚至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一位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竟然称,公处涉黄人员“合情合理合法”,显然对近二十年前的硬性规定熟视无睹。
  法律的明确规定以及媒体的曝光批评,早已将一个明显违法行为的过程以及本质置于“铁证如山”的状态,可即便如此,这一明显的违法行为依然处于“逍遥法外”的状态,害得热衷于法治进程的律师不得不通过上书全国人大的方式去纠正一个违法行为,可这样的努力除了有“杀鸡用牛刀”的嫌疑,还是明显违背法治问责体制的做法,难怪这样的民间吁求直至今日还没有得到人大的正式回应。
  对于法治,公众难免有一些先入为主的“偏见”:似乎处理问题的级别越高,越能显示出法治的力度。孰不知,真正的法治从来讲的都是分权和问责,即什么样的违法行为需要什么级别的惩处,必须配套实施,任何越级的处罚都是对法治精神的戕害。
  全国人大不去处理深圳警方的违法行为,是遵循法治理念的必然之举,但能够直接主管到深圳警方的四部门之一的公安部,不启动违法问责体制以“杀一儆百”,而是联合三部门重申近二十年前的“规定”,难免有“舍近求远”的弊病。毕竟,放着一个具体的违法行为不去查处,而去重申一个早已有定论的规定,不知道这是在增强“抽象条款”的“普遍约束力”,还是在架空这一个规定的“具体约束力”?
  或许有人会将这种情况归咎于法治的不完善,但法治从来不是仅靠规则体系的逻辑自洽所能完成的,更需要参与其中的执法者对法治的信仰、遵循以及问责程序的运转,而这些都是需要由人来完成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已不是法治本身的责任了,其实,对禁止性规则三令五申的尴尬也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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