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有罪为何还能当警察?
    2007-03-12    李忠卿    来源:新京报

     1998年6月,河北省平乡县干警张智革持枪误伤一少年李建广被判刑,近日,受害者发现张智革又当上了警察。(3月10日《中国青年报》)

    据报道,当初由于“头面部枪弹贯通伤”,造成李建广终身残疾,构成重伤害。法院判决张智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智革因此被平乡县公安局开除公安队伍。这一判决结果无疑是公正的,也对受害者起到了安抚作用。令人震惊的是,张智革并未被彻底清理出公安队伍。记者日前在平乡县公安局县城分局民警公开栏上看到了张智革的照片、简历,以及职责管辖区域。平乡县公安局纪检书记证实张智革又被继续留在公安局当司机,理由是考虑到张没有固定生活来源。而所有这一切竟然都是经过局里研究决定的,而且还由县财政发给其一定工资。
    警察被判刑后能否继续干公安?《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张智革两个要件全部具备,让其继续当警察,是非常明显的违法行为。平乡县公安局为何明知故犯?我看其中缘由值得深究。
    其实,张智革摇身一变又当警察并非孤本,在此之前,类似报道屡有出现,但某些公安机关就是没有吸取教训,仍然我行我素,在社会上引起极坏的影响。因此,笔者希望有关方面就此事对平乡县公安局进行严肃查处,决不能得过且过,让执法犯法者逍遥法外。板子打重了、打疼了,才能起到警示、警戒作用,不然,明天难保不会出现“李智革”、“王智革”来。
    或许有人为平乡县公安局鸣不平,认为该局领导对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张智革给以工作照顾,体现了一种关爱。笔者却不以为然,因为当年的枪击案,使李建广落下残疾,又没有稳定工作,为何得到当事人和县公安局经济赔偿损失25万元外,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关怀?给被判决有罪的民警爱心,有徇私枉法的嫌疑。李建广一句话让我记得真切:“张智革伤害过我,而且被判过刑,让他再当警察我不服!”的确,不仅仅李建广不服,恐怕看过报道的所有读者都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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