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随着地方两会的落幕以及全国两会的相继开幕,关于人大代表中官员应占多大比例渐成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先有去年年底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研讨人大制度会议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建议改变目前人大代表官员比例偏高的现状(2006年12月22日《信息时报》),再有全国人大代表邓明义建议修改《选举法》从而限制官员代表的数量(3月4日南方网)。
至少从逻辑上,人大代表中过多的“官员代表”难免让人对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效果产生怀疑,让被监督者“一府两院”的成员,作为监督者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成员,多少有点左右手互搏的味道,显然违背了现代法治理念中“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的法官”的程序正义。但如果依一些建议,限制“官员代表”比例甚至取消“官员代表”,无疑又有违背宪法之嫌疑。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官员”这一职业来限制其被选举权,当然构成了对个别职业群体的“权利剥夺”。 限制官员代表提议“违宪”的现实,其实意味着在应对“官员代表”的制度性难题时,理性的做法是跳出“官民比例”之争,而回归选民权利本位。任何人大代表,不管其属于何种阶层,也不论其从事何种职业,在民主政治架构中的制度角色首先而且只能是“人民代表”,其代表的权利来自选民的授予,按照民主制度下权力来自于谁就应当向谁负责的原则,代表向选民负责天经地义。 选民对人大代表的选择权、监督权以及罢免权,是祛除人大代表本身职业角色以及职业角色所带来的利益羁绊的一剂良药,使得人大代表在人大的民主政治程序中保持“人大代表”这唯一角色的本色,虽然我们不奢望任何一个人大代表都是公益代言人,但制度的规范作用却足以保证任何一个人大代表都是选民的“民意代言人”,毕竟,不代言民意的代表,至少在理论上很容易就保不住自己代表的身份。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大代表的身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选民权利能否有效地和人大代表之间建立起直接的“权利约束权力”的逻辑关联。 之所以我们先验地认为“民间代表”比“官员代表”更能代言民意,并且落实民主监督的制度要求,问题不在于官员比例过高的表象,而在于选民约束代表权利缺乏甚至不到位的弊病。当选民无法通过选举权、监督权以及罢免权来“控制”人大代表时,人大代表能否“高调议政”以及代言民意,就完全取决于个人的道德自觉,而非制度的必然要求。只不过,官员代表的“双重角色”将这一弊病表现得更淋漓尽致而已。因此,完善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以及罢免权利才是当务之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