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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购物储值卡成为乌鲁木齐市送礼“新宠”被曝光,乌鲁木齐市纪委遂依照领导指示发出《关于停止制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大商场停止制售各类代币购物券、代币购物磁卡、有价证券。同时规定,已发放的储值卡在3月15日起一律停用,否则宣布作废。
在国际上,商家自行发行代币卡(券)的做法较为普遍,属“国际惯例”的范畴,其中美国企业发行的各类代币卡(券)便高达2000亿美元。可在我国,由于代币卡(券)的营销方式正对送礼或行贿者的下怀,以至于代币卡(券)几乎成为行贿或腐败的代名词。但是,由纪委出面叫停代币卡(券)却属典型的越位施权,因为纪委只是执纪部门而非执法机构。
即便是由相关执法机构出面封杀代币卡(券),其法律依据也依然不甚充分,能沾上边的法律条款便是《银行法》,其中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45条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但《银行法》里并没对“代币购物券”作出任何法律界定,而如今各商场印制的代币卡(券)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商场,并不具备在市场上流通的功效。
纪委部门若欲借助代币卡(券)这样的特殊载体铲除公务人员身上的腐败行为,应该针对公务人员制定行为规范和惩戒措施,而不是不问青红皂白直接封杀所有的代币卡(券),因为代币卡(券)只是一种被腐败者利用的工具而非腐败的源头,正如不能因为公务人员接受行贿者的人民币便封杀所有人民币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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