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闹酒喝死人 劝酒吃官司
    2007-02-26    照清 月娣    来源:经济参考报
    38岁的卢建华是河南省西峡县卢湾镇的村民。2006年国庆节,邻居的儿子结婚,许多人都前去贺喜。郭建敏、郭建刚和卢建华等8个人在一个酒桌子上吃饭,用划拳的方式喝酒。
    卢建华因不胜酒力,说话已词不达意,起身意欲离开。郭建敏、郭建刚兄弟俩拉住卢建华不让其走。没有走开的卢建华,被同桌的郭氏兄弟不停地劝酒,几次想偷偷溜走都被强拉硬拽了回来。一直闹腾到下午五点多。
    席后,卢建华酒精中毒身亡。
    卢妻冯春梅一纸诉状将郭建敏、郭建刚、郭建朝告上了法庭,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8万多元。冯春梅还向法庭递交了多名证人证明三被告闹酒而迫使其丈夫醉酒猝死的证据。
    三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婚宴上划拳喝酒是很正常的事,他们让划拳输酒的卢建华喝酒没有不对,卢建华醉酒猝死与他们无关,他们没有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起喝酒时,应相互照应,互相体谅,防止伤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发生。但三被告在喝酒中让卢建华醉酒,最终导致卢建华醉酒猝死,三被告应对其因过错行为导致卢建华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月8日,法院在双方达不成调解的情况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三被告赔偿冯春梅损失1.5万元,三被告每人赔偿损失500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闹酒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闹酒就是在宴席上采取多种形式迫使认输或受罚的他人喝酒。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健康权。闹酒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就构成了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当酒桌上的卢建华不胜酒力出现醉酒症状时,三被告仍未放弃闹酒,而是把卢建华喝得趴在酒桌上不省人事。此时,三被告应当考虑到卢建华醉酒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三被告闹酒行为是卢建华醉酒猝死的直接原因。对此,三被告有明显的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卢建华是成年人,在与三被告闹酒中应当考虑到醉酒可能发生的危险性,但未与三被告中止闹酒,是其醉酒猝死的主要原因。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责任的,应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之规定,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精神抚慰金诉讼请求,并减少了三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闹酒风俗与当前的社会文明进步相悖应当摒弃
    节日和喜庆日子饮酒是很快乐的事,饮酒不但活跃了节日和喜庆日子的气氛,而且适当的饮酒对人的身体健康还有利。可如今的宴席饮酒却变了味,已经超出了饮酒的本意,发展到今天的宴席劝酒、闹酒、逼酒等不良习惯和风俗。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起的“我最深恶痛绝的生活陋习”公众评定活动,把“喝酒劝酒不节制”与“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抛垃圾”、“公共场所抽烟”等列为最讨厌的十大陋习之一。所以,劝酒、闹酒、逼酒等不良饮酒风俗习惯,已与我们当前的社会文明进步相悖,应当废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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