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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4 作者:何帆 来源: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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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是聆讯程序的循环往复,若不是“不杀”承诺的再三强调,作为八年前那起特大走私案的主角,赖昌星恐怕早已淡出公众视线。在昨天的一次记者招待会上,中纪委再次重申,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承诺,赖昌星一旦被遣返回国,将不会被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不会遭受任何虐待。
由最高司法机关承诺“不杀”赖昌星,已不是新闻。围绕“是否遣返,遣返至何地”等法律问题,程序上的“马拉松”已跑了七年,在此期间,国内大众对加拿大的“难民”遣返程序、国际法上的“死刑不引渡原则”,多多少少都有了些了解。两年前的余振东案,也让大家逐步接受这样一个司法理念,那就是:将贪官绳之以法,总好过让其逍遥法外。因此,对政府的“不杀”承诺,多数人表示理解。但也有不少网民存有疑问:既然不判处赖昌星死刑,花上七年时间,耗费如此多的人力、物力令其遣返,难道仅仅是为验证一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吗? 其实,遣返赖昌星的价值,并不在于其掌握了多少“内幕”与“情报”。 从澄清事实的角度看,厦门远华走私案,涉案者多达百人,经过司法部门的着力查处,犯罪事实早已水落石出,八年下来,落案者或伏法、或服刑、或宽大,多数已受到法律处理。而对相关人等的定罪量刑,也并不受赖昌星一人一言的影响。 从追回赃款的角度看,赖昌星滞留国内的数亿资产已被没收,转移出境的有限资金,也早已被七年的诉讼拉锯消耗殆尽。事实上,不同于携款潜逃的贪官,政府对赖案的“关注点”,也并非侧重于犯罪资金的流向。 笔者认为,无论是政府的“不杀”承诺,还是即将启动的遣返工作,其意义都已超越走私案本身,更大程度上着眼于赖昌星本人的“符号”意义。这里的“符号”意义,是指通过各类宣传或渲染,八年来,赖昌星已成为中国外逃经济罪犯的一个“符号人物”。他负载了公众的太多愤懑不平,也承载了外交、司法上的诸多尴尬。把这么一个“符号人物”顺利遣返,无疑将具有很大的标本价值。 标本价值,首先是开创了一种“人犯移交”的司法先例。无论是余振东的被“移送”,还是赖昌星的被“遣返”,都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引渡。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与美、英、加等国家,也很难就“引渡”问题签署协议,因此,所谓的“移送”或“遣返”,很大程度上成为检验两国司法部门信赖程度,以及合作渠道畅通程度的“个案合作模式”。以赖昌星案为例,从加方法院一开始传召中国官员、专家就中国司法体制的公正性作证,到后来“最高法院”认为赖昌星被遣返没有生命危险,显然是一个观念、态度逐步扭转的过程,而这一过程,自然不会在以后的司法合作过程中重复,也将大大减少司法协作的磋商成本。 标本价值,还在于“符号人物”被遣返的示范作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震慑效果,自然是应有之义。但更为重要的是,如此一个“国人皆曰可杀”的经济罪犯,由中方信守承诺,给予死刑之外的刑罚处罚,将极大显示一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这对未来与他国签署引渡条约,开展司法协助,有着极大的示范意义。另一方面,政府就“远华案”的处理情况,释放出自首者已减轻处罚、悔罪者已予以减刑的信息,更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时昭显,对目前潜逃出境的诸多经济案犯,无疑起到了“敲山震虎”的效果。 杀一个赖昌星,当然不难。但建立起一个国家,一个司法体制的公信力,从而开辟更多的司法渠道,并从心理上给外逃贪官以威弛有度的震慑,显然是一门艰深的技艺,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这个角度上讲,耗时耗力把赖昌星遣返回来是值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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