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民事欺诈不是刑事诈骗
    2007-02-12    胡喜盈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因在执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上海协和医院2月6日被市卫生局吊销了执业许可证,上海市律师协会为此专门召开“医疗事故、医疗欺诈、医疗诈骗法律研讨会”。会上,对上海协和医院高价收费、过度治疗事件,其性质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律师协会刑法研究会委员张培鸿作了分析。
    他说,欺诈是民事的一种侵权行为,而诈骗是刑事犯罪行为,我们怎么能划清一个明确的界限呢?以“社会危害性”作标准是一个模糊概念,《刑法》第三条讲罪行法定原则,无论你社会危害有多大,只要没有刑法的明确规定都是不能定罪的。
    医院这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是否构成医疗诈骗罪?我觉得从客观方面讲是比较符合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夸大患者的病情,做出了一些不应有的治疗,或者说没有治疗就直接得到患者的财物,这个行为是符合诈骗的客观行为的。但也有问题,诈骗罪的主体必须是个人,单位不能构成诈骗罪。医生在给病人开药时尽管他是一个个体医生,但他代表的是协和医院,患者交费是交到医院财务科,收益者是单位,这应该理解为是一种单位行为。假设构成诈骗就是单位诈骗的话,在一般的诈骗罪当中是没有单位诈骗罪这个罪名的,因此,这个地方没有办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可能有的专家认为按照1996年最高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可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的。1996年确实有一个司法解释说,如果是单位进行诈骗数额达到5万—10万应当追求单位的直接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但在1997年3月修订新《刑法》时,把诈骗分成两类,第一类是特别诈骗比如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还有一个是一般的诈骗。特别诈骗当中有单位诈骗规定,合同诈骗可以由单位构成,金融诈骗也可以由单位构成,但是一般的诈骗罪里还是没有单位诈骗。在一般的诈骗行为当中,仍然没有办法追究医院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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