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工伤中毒仍可认定获赔
    2007-02-12    记者:方列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杭州电 十多年前,刘某在一家鞋业公司当了8个月仓库管理员;十多年后,刘某被确诊为患有慢性重度苯中毒。时间相隔这么长,是否还构成工伤?日前,温州鹿城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一审判令鞋业公司赔偿刘某工伤津贴6232元,及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18万余元。
    1993年4月至12月,刘某在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做仓库管理员,日常收发鞋料时接触到有毒化学品苯。十年后,刘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2005年6月,温州疾控中心和市职业病诊断小组对他的症状诊断为慢性重度苯中毒。2005年9月,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属因工负伤。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随后认定刘某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四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长期接触苯而患上慢性重度苯中毒的职业病,构成四级伤残,已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据了解,在审理这起纠纷时,当事双方曾对工伤认定有分歧,而有关部门认为,虽然刘某在鞋业公司工作时间不长,但离开该公司后,刘某的工作未与苯有接触,所以刘某所得职业病与该公司有关。法院判令劳动部门对刘某作出的工伤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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