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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将在执法中逐步实施一些人性化的办案措施。其中,较受瞩目的一条规定是,检察官在办案中,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家中的老人、小孩及病人在场的,可暂不进行搜查和抓捕。(见昨日《华西都市报》)对这一规定,反对、赞同者皆有之。
反对者认为,刑事司法的目的,是对犯罪者实施人身、财产上的制裁,没有必要注入太多的温情,对犯罪者的宽容,就是对守法者的不公。部分基层执法者对上述规定亦有微辞,认为司法实践错综复杂,稍有不慎,就会贻误战机,并没有必要顾忌太多。赞成者则认为,犯罪嫌疑人也是人,法律可以剥夺其权利,但不能漠视其尊严,在搜查、抓捕中回避其父母、儿女,正是司法人性化的最好体现。
我们赞许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新举措中体现的人性化倾向,因为刑事司法并不仅仅是国家的“刀把子”,也体现对犯罪人权利的保障。即使犯罪者实施了漠视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法律仍应对其合法权益加以保护,这其中,当然包括他与他的亲属的个人尊严。
但是,我们同样注意到,上述人性化措施由检察机关提出,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检察部门自行侦办的案件,多为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涉嫌犯罪者往往人身危险性较轻,只要布控得当,延缓搜查、抓捕时间,并不影响侦查效果,相反,单独抓捕或许更有利于减少执法障碍。
问题是,同样的规定如果套用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面对瞬息万变的案情,可能不仅达不到预期效果,反而会成为束缚基层执法部门手脚的桎梏,难以推行。
但即便如此,我们认为,任何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都应秉承对人性、亲情的尊重,不能在急功近利思想的影响下,漠视基本人伦与尊严。对人性、亲情的尊重,更大程度上应是一种理念。这种理念应当跨越管辖部门、案件类型乃至刑事民事的界限,融入每个执法者的血液里。
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并不缺乏。2002年,武汉警方曾接获信息,得知一名杀警潜逃的罪犯与阔别10年的双亲约定在火车站见面。现场指挥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待逃犯与父母话别后,才下达了抓捕指令。2005年,四川省大竹县检察院对一名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暂缓批捕”的决定,理由是其儿子即将参加高考,批捕势必影响孩子的考前心态。
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公安机关在罪犯父母前实施抓捕,也没有任何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子女即将参加高考者“网开一面”,可是,无论对象是穷凶极恶的杀警罪犯,还是偶尔失足的交通肇事者,我们的执法者都在关键时刻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缺乏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是很难做到这些的。
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刑事立法意味着正义与权威,刑事司法包含着民心与公意。基于对亲情伦理的体谅,《刑法》规定了“近亲相盗”不为罪;基于对生存底线的关注,司法解释要求在没收犯罪人财产时,必须为其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刑事执法,则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司法正义,它当然应当承载惩恶扬善的严厉性,但也必须尊重与维持人类共通的情感,使刑事司法的成本最小,收益最大。刑事执法中的法意与人情,不应交给刻板、僵硬、注定将被违反的条文律令,而更应以润物无声的方式,潜入每一名执法者的内心深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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