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不应迷信数字化评判
    2007-02-07    作者:单士兵    来源:潇湘晨报
  在这样一个开放多元的社会,每个人幸福感的获得途径也是丰富多样的。但是,一切又离不开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我们必须置于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之下。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评判社会治安呢?昨天,公安部新闻发言人介绍说,2006年全国社会治安总体稳定,共立各类刑事犯罪案465.3万起,与2005年相比基本持平;“两抢一盗”犯罪,同比下降1.6%;“灭门惨案”发案数下降63%;全国8类命案破案率达91.40%。
  这组数字意味着去年取得的治安成果。在当前警力、装备条件尚存在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这样的一份治安答卷,无疑凝系着无数公安干警多少的心血和汗水。但是,评判社会治安,我们必须告别数字化评判,而应交付于质量。
  以此次公安部强调的“命案必破”为例,其实去年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透露2005年我国8类命案破案率已达89.6%,为历史最高水平,超过英、法、美等国,引起公众强烈质疑。现在,全国8类命案破案率已经达91.40%,“数字成绩”再次攀升,而我们仍然必须去关注数字背后的办案质量。毕竟,诸如佘祥林案这样的冤假错案,已经留给我们太多关于苦难的记忆。
  其实,公众对案件侦破必须遵守司法程序正义的再强烈吁求都不为过。把一起冤假错案放置到整体破案成果中,可能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数字比例,但是,每一起冤假错案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却都是百分之一百的灾难。要想不再发生冤假错案,那么,公众对司法的理念与程序的每一点担心与怀疑,公安司法机关都应该视为一种敦促与警醒。
  更何况,即便是相关的数字比例,是否具备充足的可信度与公信力,很多时候还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就以“命案必破”为例,试想,如果命案一旦被定性为“事故”、“自杀”,那么最终命案“破案率”岂不是渗入了水分?种种事实表明,当前有些地方把命案竟然定性为“事故”或“自杀”。连“必立”都未做到,又谈什么“必破”呢?最终的破案率自然也就大打折扣了。
  有一点必须厘清,在治安问题上,公众需要的是切切实实的安全感,这样的安全感,来自于客观的现实环境,它是任何动听的数字所无法取代的。比如,此次公安部称,去年灭门案件比上一年下降了63%, 在网上立时招致许多网友的质疑。这是因为,一方面,这个数字比例太过空泛,与公众感觉明显不一,没有任何的说服力;另一方面,即便是灭门这样极端的案件发案数少了,但它显然不能作为社会治安好转的标志,道理很简单,犯罪形态是多元化的,此消背后是否伴随着彼长,我们不得而知。所以,灭门案件下降63%,不值得乐观自慰。
  说到底,真正的治安成果,必须接受质量的检阅。不论是命案破案率提升,还是灭门案件下降,都必须既置于司法的程序正义下审视,又必须放在整体社会治安大背景下考量。比如,要想“命案必破”真的不制造一起冤假错案,当前关键还是要完善相关程序上的制度漏洞;灭门案件下降要成为治安好转的标志,还必须取决于其它类型案件同时都得到了有效的控制。而也只有遵守司法的程序正义,才能真正提高办案质量,改善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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