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自助餐厅有权收饭菜剩余费吗
    2007-02-05    周玉文 付建国    来源:经济参考报
    去年12月的一天,王某一家三口进城购物,中午来到一家自助餐厅就餐。当他们吃完起身离开时,餐厅服务员走到跟前指着不多剩饭和剩菜说:“先生,剩余食物需要再交10元钱,这些食物我可以给你打包带走。”服务员边说着边指着墙壁上张贴的告示。王某顺着服务员所指看过去,只见上面写着:“敬请顾客注意:数量不限,吃饱为止;剩余饭菜顾客交钱打包带走。剩余数量较少收10元;数量较多时收20元或者酌情收费。”王某无奈,交了10元钱才离开餐厅。王某将这种情况投诉到餐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要求该餐厅退还10元钱并向自己赔礼道歉。
    消费者协会就王某的投诉进行调查研究后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没有规定不许餐饮企业进行自助式餐饮服务,也没有禁止进行自助式服务的餐饮企业对顾客剩余饭菜收取费用,因而餐饮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可以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是以店堂告示的形式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而这种规定所列的内容是无效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进行自助式餐饮服务的企业对前来接受服务的顾客剩余的饭菜,根据剩余饭菜的数量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双方餐饮服务合同的内容,因而该案中餐厅收取王某剩余饭菜费用是有根据的,是可以的。
    笔者比较倾向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顾客到饭店就餐,饭店为顾客提供商品和服务,双方成立的是餐饮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
    顾客王某等三人交了60元钱到餐厅就餐双方即成立餐饮服务合同,王某等三人履行了餐饮服务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就有权利在餐厅所准备的菜肴和主食的品种中自由挑选,数量不限直到吃饱为止,这是自助式餐饮服务的特点。
    在自助式餐饮服务中顾客在就餐时剩余饭菜的情形是时常发生的,大致有下面几种情况:
    一是顾客吃饱了还剩余了一些饭菜,这就应当认为是顾客一方违反了合同。无论顾客吃多少都有合同上的根据,而剩余就没有合同上的根据了,即顾客违约了,要赔偿自己因为违约给餐饮服务企业造成的损失。
    二是因餐饮企业提供的饭菜质量有问题,顾客在吃出了质量问题后不再吃下去,将饭菜剩余了。这种情况下饭菜的剩余是由于餐饮服务企业提供的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是餐饮服务企业违约;餐饮服务企业不仅对剩余饭菜承担责任,还要对提供质量不合格的饭菜承担违约责任。
    三是餐饮服务企业进行了不合实际情况的宣传,顾客听信宣传后进店就餐,结果口味与所宣传的相去较远,顾客吃到中途不愿意再吃下去而将饭菜剩余。这种情况也属于是餐饮服务企业的过错,是餐饮服务企业以欺诈的手段使消费者造成误解,使消费者在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餐饮服务合同。顾客可以要求撤销该餐饮服务合同,也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餐饮服务企业进行双倍赔偿。
    本案中王某剩余饭菜的情形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身体不舒服吃不下去,责任不在餐饮服务企业而在自己。但根据王某所剩余饭菜的数量来看收10元钱是多了一些,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来收钱。餐饮服务企业为了自己方便而收钱偏高的做法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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