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隐瞒境外存款案
    2007-01-29    记者:杨金志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上海电 检察机关在查办上海市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原主任张伟民职务犯罪并提起公诉后,张伟民被法院判定犯有隐瞒境外存款罪。这是上海查获的首例隐瞒境外存款犯罪案件。
    2005年间,张伟民在担任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主任期间,以妻子潘学华(另案处理)名义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账户,存入巨额外币存款,未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后又转汇至美国,隐瞒了境外存款事实。案发后,检察机关从境外账户内查获折合人民币344万余元的港币及美元存款。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贪污、受贿、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2006年底,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张伟民构成指控的全部事实和罪名,决定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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