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家聚会中国法学会讨论物权法草案
    2007-01-22    本报记者:曾亮亮    来源:经济参考报

    1月16日,中国法学会召开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进行讨论,十多位民法学专家参加了座谈。专家们普遍希望物权法草案能顺利地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物权不平等,经济秩序会乱

    物权法草案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本质。这样的规定是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的。如果对一切市场主体不能给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解决纠纷的程序、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能进行有效的市场竞争。如果对一切所有权不能有效地保护,而是有细有粗,那市场经济就不能成为合同经济,不能成为法制经济,社会经济秩序就会陷入无序和混乱,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成为一句空话。
    我深信,物权法草案将越改越好,越改越成熟。我期盼物权法草案能在即将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宪法中的“神圣”并不意味着不平等

    我们绝不能从宪法规定了社会公共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内容就认为宪法确立了不平等保护原则,这完全是误解。我专门向老同志请教了对“神圣”两个字怎么理解,他们说主要是针对文革时候公共财产大搞打砸抢,为了强化对公众财产的保护意识,才做了规定。
    确实应当承认,在我们国家,不同的所有制在公共资源的配置、市场准入、银行贷款等等方面是存在一些差别。但是,这些差别更多的是国家有关宏观调控政策以及有关市场准入的特别规定,属于工商调节的范畴,它和司法和物权法确定的平等保护是不矛盾的,分别属于不同法律调整的内容。关于产业政策的特别规定,可能影响到整个物权的取得问题,比如说银行贷款要获得优惠,取得财富、取得物权就多一些。但是,当每一个主体取得物权之后,它在物权法上都要实行平等保护,不管取得了多少财富、多少财产,物权法只能是平等对待。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王家福:物权法保护的是基本人权

    物权法是人民体面生活的物质基础,物权法保护的是老百姓的私有财产,使老百姓过体面的、富裕的生活的基础。没有物权就没有人的最基本的体面的生活,就没有人权。我觉得这点是很重要的。我觉得反对物权、反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非常奇怪的。是现在我们的状况好,还是过去那样过年的时候半斤瓜子、二两油好,这点我想大家应该清楚。
    这样一部法律既反映了人民群众的需求,也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反映了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我认为反映了时代精神。我非常赞成下一次人大会议通过物权法,为全国人民造福。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强调私人财产的保护也不为过

    我们为之努力、为之奋斗的物权法,再有不到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将提起审议,非常高兴,但愿这两个月别再节外生枝。
    我想强调一条,私人财产的保护主要是靠物权法保障的,而国家财产的保护是多种手段,还有国有资产法,还有其他的法律。所以,在物权法中即使着重提一提私人财产的保护也不为过,因为私人财产主要靠物权法保护。
    对于私权的保障,防止滥用征收、征用有两大法宝:一个是只有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才可以,一个是在征收、征用的时候必须给以合理补偿。这两条原则,第一个需要明细化,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但是对于第二点,什么叫合理补偿?我看应写得更明细、更具体。
    物权法里有两个东西是和行政权力密切相关,而且在行政权力的行使要加以制约和监督的就是两个东西,一个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有很多行政程序,还有一个是征收、征用,如何征收、征用?原来只写了县级以上政府,现在具体程序如何?我建议物权法通过以后,要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和征收征用法,从行政的权力角度,在物权法大的原则下,来看怎么取得行政权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物权是“天生的平等派”

    中国和谐社会的建立,必然要求物权法应当坚持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基本思想。马克思说过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交换必须建立于双方财产定位的体制之上,如果交易双方因为身份不同,财产因为姓公姓私不同,从而使双方的财产及其利益在交易中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那商品交换所需要的平等协商就无法律依据。
    我们强调财产平等保护,也有利于遏制政府机关滥用公权力损害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改善政府的形象,剔除腐败的根源。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权利正确性推定”应该是原则

    有一个很具体的司法规范的规则,希望立法机关能够恢复这样的规则规定,就是权利正确性推定的原则。一些人认为权利正确推定性的规则把侵吞国家资产、侵吞人民资产的人当作正当资产加以保护,认为这是鼓励侵吞公共资产、鼓励贫富差距和鼓励保护罪犯财产,这是一种误解。如果我们不坚持权利正确性推定的规则,而坚持权利的错误推定,就是把不动产登记的财产都当作错误的登记,而把占有的权利都当作错误的占有,甚至把所有官员或者领导人占有的资产都推定为贪污腐败的资产,把人民群众占有的资产都推定为腐败资产的话,大家可以想象一下,那我们这个国家、社会会变成什么样?
    要保护国有资产,就要遵守物权法的原则,物权法权利正确性推定原则,从我来讲是两种司法精神的体现:一个是法律文明精神的体现,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上不能搞有罪推定,物权法上也不能搞恶意占有推定,只能搞善意占有推定。第二,建立司法裁判的切入点,不能没有切入点,否则像有些人讲的,总讲保护,没有切入点,这是物权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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