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遭抢 保险公司无须赔偿
    2007-01-22    记者:吴俊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广州电 东莞的李先生当“拼车族”却被人抢走了汽车,法院还判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李先生于2005年6月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盗抢险”等险种,对于所投保的汽车的用途,双方约定为“家庭自用”,保险期为一年。2005年11月3日,李先生驾车途中遇到4名陌生男子要求搭车,并声称会付给他25元作为“加油费”。李先生同意了,不料4名男子上车后将车抢走。
    东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属于营业运输,其行为增加了车被抢的危险程度,且实际导致了汽车被抢,因此保险公司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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