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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5 程成 李玉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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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和B公司都是生产、经营化妆品的厂家。自2005年元月起,A公司在互联网上注册、使用了自己的网页,内容包括公司简介、经理致辞、产品说明、供求热线、营销天地等,以宣传公司和产品、方便供求。2006年5月,B公司通过破译A公司的网页用户名、上传密码,发布了自己的资料及产品广告、销售渠道等,并覆盖了A公司的网页,造成访问A公司网址的客户实际浏览到的是B公司。
尽管网络与现实生活有所不同,但B公司仍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一方面,B公司具有主观上的故意。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器,与其用户名和密码之间存在唯一的对应关系,用户只有根据网络商提供的、与网络空间相对应的用户名和密码,才能在网上进行上传、下载、数据传输等,这也是业内的惯例。B公司使用A公司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网页上传操作,已经违反业内惯例。同时,B公司通过破译A公司的用户名、密码,无视计算机“文件已存在,是否覆盖”的提示,执意确认操作,侵入A公司的网络空间,覆盖A公司的网页,明显是放任A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恶意。
另一方面,B公司的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A公司建立自己的网站,在于在广泛地域和客户群中,利用互联网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而B公司的行为,已使A公司丧失了一定的客户、交易机会,妨碍了A公司目的的实现。同时,由于B公司覆盖了A公司的网页,造成访问A公司网址的客户实际浏览到的是B公司,从而不正当地获取了A公司的网上交易空间,增加B公司的客户、交易机会,扰乱了网络经济秩序,并因此而获取了不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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