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2007-01-15 记者:朱立毅 来源:经济参考报 |
|
|
本报杭州电
一辆奇瑞QQ汽车在经过正规保养的两个多月后发生自燃,浙江湖州的车主为赔偿事宜告上了法庭。法院日前判决奇瑞公司赔偿车主购置和使用车辆的费用共计4.3万余元。
车主孙某于2005年3月在杭州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由奇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SQR7080黄色奇瑞QQ汽车。2005年7月底和2006年5月底,孙某按照说明书两次前往厂家指定的服务站对车辆进行保养。没想到,就在第二次保养后不久的8月5日晚,这辆停放在孙某家小区内的车辆突然自燃起火,虽然消防部门迅速赶来灭火,但车辆被焚后已严重损坏无法使用。
法院判决认为,汽车自燃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奇瑞公司承担,奇瑞公司应赔偿车价、上牌费、购置税和装潢费用等共计3.79万元。此外,赔偿金还包括养路费和过境费的41.6%、保险费的三分之二,以及因汽车自燃而产生的交通费用,共计5748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