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高官异地审判“制度化”意味什么
    2006-12-28    王琳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12月20日上午9时,原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有杰,坐在了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的刑事被告人席上,接受法庭审判。与王有杰从郑州到荆州“南下”受审相反,王昭耀是从安徽合肥“北上”山东济南认罪。“南下”和“北上”都是最高司法机关指定的异地审判。有媒体据此称,面对高官腐败,最高法、最高检已经有了一套制度化的应对模式,这个司法模式就包括异地审判制度。(《民主与法制时报》12月25日)

    异地审判其实由来已久,从马向东、到胡长清、王怀忠、刘方仁、张国光、韩桂芝等,一批高官都是在异地起诉,异地审判,甚至有的案件还是由异地主导侦查破获的。虽然异地审判的适用时有可见,但从管辖制度上看,这仍是作为法院“属地管辖”的例外而存在。几年过去,异地审判竟然从特例成了一项“制度”,这不能不引人深思。
    我们知道,异地审判的初衷在于排除审判过程中可能招致的不当干扰,从而更大程度地保证司法的公正,同时,异地审判也有利于对审案法官的人身和身份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异地审判也确实起到了它应有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异地审判在保证公正的同时,却面临着司法效益的流失。以马向东案为例,在该案的查处过程中,江苏省有关部门先后派出了478人次赴沈阳、大连等地调查取证,共谈话1300余人,调取书证、物证材料5800余件。不难看出,因异地调查所增加的路途上的耗费,也将是相当庞大的一个数字。而若再因为路途的不便,造成了证人拒绝长途跋涉出庭作证等等,亦将或多或少地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总的看来,异地审判这种以损失效益换取更大程度公正的做法,只是作为一种没有选择的选择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异地审判的逐年增多,恰恰暗示了这几年司法机关在抗干扰能力上几乎没获得什么实质进展,甚至有的地方状况反而更糟了。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指出,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但现在看来,在最高司法机关试图以异地审判来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司法独立的目标就有可能被搁置,甚至被忽略。
    从理论上说,法院是国家的法院,肩负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神圣使命,因此,不管在哪家法院审判,其结果均应是一致的。尽管这样的理想化状态难以真正达成,却是我们的制度设计所应孜孜以求的目标。所以,对于最高司法机关来说,还是应轻言异地审判“制度化”。如果“异地审判”是一项制度,那么它也注定不是一个好的制度。在无可奈何的“次优选择”下,异地审判也应作为一个过渡性的特殊司法惯例存在,而决不能上升到“正式制度”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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