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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5 陈玲 申烨嘉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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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宁电
在打球过程中,被人无意打伤眼睛造成伤残,法院判决伤者与致伤者共同担责。
9月11日,宋某、姚某与其他球友到羽毛球馆打球,宋某与姚某配合打混合双打。打球过程中,姚某将球打到宋某右眼上。宋某到医院就诊、住院,支出医疗费1.19万元,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没有伤害原告的故意或过失,在行为上没有违反运动常规,且在运动过程中被告不可能预见自己的回球打在原告身上,故被告对损害的后果无过错,不具备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属于体育运动中的偶然事故。但因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受伤是存在因果关系的,且原告的右眼受伤已达到十级伤残的程度,如让原告完全承担损害则明显不公。
法院判定由原告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分担40%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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