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 以后立公证遗嘱为准
    2006-12-25    本报记者 郑良    来源:经济参考报
    福州市民郑老太太生前拥有两套房屋,膝下有四个儿女。对于自己死后这两套房屋如何分配,郑老太太立了好几份遗嘱。
    1998年2月,郑老太太在福州市鼓楼区公证处立下一份公证遗嘱,房产除保留给患精神病的三儿子林丙1/6外,其余5/6由长子林甲继承。同年2月,当着四个儿女的面,郑老太太写下书面遗嘱,确认以上公证遗嘱的内容。2000年3月,郑老太太又到福州市鼓楼区公证处要求改立遗嘱,房产除保留给患精神病的三儿子林丙1/6外,其余5/6由两个女儿林乙、林丁继承。2002年5月,郑老太太再次立下公证遗嘱,由于自己的日常生活目前由大女儿林乙照顾,房产除保留给患精神病的三儿子林丙1/6外,其余5/6由女儿林乙继承。
    郑老太太于2006年2月去世,根据她生前所立遗嘱,她的四个子女都提出了继承房屋的要求。林乙、林丙、林丁将占有房屋的林甲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林甲提出,从2000年1月起,郑老太太因为患中风症,一直处于老年痴呆、神志不清状态,不能真实表达自己意志。对此,有十多位证人出庭作证。林甲主张,郑老太太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立的遗嘱应该无效,按照她在1998年2月立下的公证遗嘱和书面遗嘱,房屋的5/6该由自己继承。
    福州中级法院判定,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林甲提出郑老太太立最后一份遗嘱时神志不清,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但没有其它证据加以印证,而公证遗嘱的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言。因此,根据郑老太太最后一份公证遗嘱,房产除保留给患精神病的三儿子林丙1/6外,其余5/6由女儿林乙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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