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出贿款可减刑岂不是鼓励贪腐?
    2006-12-20    吴龙贵    来源:人民网
    贪官将收取的贿赂款捐赠给了社会公益事业,还算不算受贿?四川省高院昨日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的案例。审判法院认为,用受贿款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以及将受贿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这一判决将对全省法院裁判贪污受贿案提供指导。
    贪官将收取的贿赂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便可以得到量刑上的酌情考虑,出自“将功赎罪”这一习惯思维,从法律的角度说,就是有悔过意识和行为,主观恶性变小了,社会危害性降低了。因此,在我们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一点:这种司法思路是否成立?如果是,那么在量刑上酌情考虑未尝不可,如果否,那便有滥施温情之嫌。
    如果你不是一个两耳不闻窗外事的大道德家,那么我敢肯定,你会坚决地对此说“NO”。如同一些官员们昨天还在电视上大谈反腐败,今天就传出因腐败被双规的消息,丝毫不能让我们大惊小怪一样,贪官们花点钱做点所谓的好事,我们也完全没必要感动得热泪盈眶。“拿着赃款做善事”,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颇有点把贪官当作人格分裂症病人的意思。如果贪官们用贪污受贿来的钱去做好事,是出于真心实意的话,我们怎么解释他们犯罪的心理动机?如果无限的贪欲和美好的慈善之心都成立的话,我们该称这是伟大还是邪恶?难道这两者可以存在于一个人身上,并且相安无事?
    有网友这样说:捐了总比不捐好。是的,表面上看,贪官将贿赂款捐赠给公益事业,帮助了别人,为社会出了力,而自己吃了亏。但是,恰恰相反,我不仅不认为这是好事,反而认为这是坏事,其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不仅没有变小,反而更大了。首先,这将使其犯罪行为更加隐蔽。贪官不会说自己是贪官,相反会竭力证明自己不是贪官。用贿赂得来的钱做点好事,树立一个清正廉洁高大正面的形象,无疑是成本最低效益最大的一种方式。其次,借此来搏取资本,加大查处的难度。在信息不够透明、官员晋升体系尚不健全的当下,做足表面功夫,很容易获得上面的肯定,也常常可以逃避监管。
    从“将贿赂款捐给公益事业量刑可酌情考虑”的司法考量,我们看到了温情滥施。法律的逐渐示弱,是否也意味着贪官犯罪成本的持续降低?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贪官们看到这样的现状是不太会心存感激的,倒很有可能狂妄地发出一声耻笑:咱钱多的是,走,捐款去!——在贪污受贿越来越猖獗,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明的现实背景下,我们的法律不仅没有加大惩罚力度,给予迎头痛击,反而千方百计地在为贪官寻找“退路”,打开“制度缺口”,这不是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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