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公车私用肇事 单位无责免赔付
    2006-12-18    记者:李钧德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郑州电 单位职工私开公车,酒后驾驶,将母女二人撞伤,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原告,所在单位不承担责任。
    被告王华帅驾驶单位的公车将李玉冰、陈媛媛母女撞伤,经鉴定二人均构成轻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华帅负事故全部责任,李玉冰、陈媛媛母女将王华帅和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二者给予共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华帅私自驾驶公车外出办私事,其行为未受单位委派或认可,即并非执行职务行为,故其所在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王华帅是实际控制支配车辆运行并享有运行利益的人,作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原告李玉冰、陈媛媛母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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