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存在风险 我国证据制度亟待改革
    2006-12-18    沈峰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不久前,一位证人刚走出北京市朝阳法院大屯法庭,就被一群人抓住往车里拖,“劫匪”还不停地叫嚷着“快开车!带回去把他弄死!”。几名法官和法警见状,立即上前搏斗,救下证人,但法院3名工作人员中两人头部被打破,另有一人被打成脑震荡。
    在诉讼过程中,证人的指证是诉讼成败的关键环节。然而,证人不愿作证的事例屡见不鲜,对很多人来说,作证意味着风险。而一些案件正是由于证人“失声”导致司法机关缺乏证据无法定案,而使犯罪嫌疑人逃脱应有的法律制裁。证人不出庭的原因,不外乎传统观念、执法环境等,但关键是我国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
    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制度改革已成为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人士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离开了恰当的证据制度,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就都是空中楼阁。而时下,我国证人出庭率仅有10%左右。瓶颈就是证人保护制度缺位,如刑事诉讼法只是笼统地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并没有详尽地规定保护证人的具体措施、保护机关和经费来源等等,可操作性很差。
    如果大多数的人为避免高风险代价而“失语”,就会对诉讼中的证据制度产生冲击,进而危及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证人是维护法制的证人,证人之所以作证,是尽义务和对法律的信仰。因此,保护证人是法律必须承担起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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