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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哥”黄先生因患严重高血压而向车辆的“发包人”孙先生提出终止合同,孙先生却以黄先生违约为由拒绝退还保证金。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黄先生的行为属于“客观不能”,有别于一般违约行为,应予免责,判决孙先生退还剩余的风险保证金2.1万元。
2005年6月,黄先生和孙先生签订车辆承包合同,约定从当年7月开始,由孙先生提供轿车一辆给黄先生从事出租车经营,黄先生向孙先生交付风险保证金3万元,并每月缴纳承包租金4500元;如黄先生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从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黄先生一直驾车跑出租,并每月交给孙先生承包金4000元,其余款项从保证金中逐月扣除。
2006年4月,黄先生经医生诊断为严重高血压。于是,黄先生向孙先生提出终止双方的承包合同。孙先生虽然同意解约,但双方为黄先生是否违约产生了纠纷,黄先生将孙先生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后,黄先生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驾驶员不应带病上岗,自己因此才提出终止合同,并不是故意违约。孙先生则认为,黄先生因身体因素要求解约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自己有权扣除保证金。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出于保护公共安全的考虑,驾驶员不得带病上岗。黄先生经医院确诊患有严重高血压,显然已不适宜再担任出租车驾驶员。因此,双方的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因黄先生身体因素所致的“客观不能”,虽不属于不可抗力,但仍应当区别于一般的违约行为,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查实,黄先生交付的3万元风险保证金经抵扣后还剩余2.1万元,遂二审判决孙先生将这笔钱退还给黄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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