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企业营销广告策划方案,把70岁的老人张兴德和吉林省一家企业拖入了长达四年的诉讼纠纷。前不久,曾给多家企业担任过策划师的张兴德终于拿到了一份获赔25万元的判决书。对不少企业来说,这起策划方案侵权案也再度敲响了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警钟。
营销策划方案被盗用了
张兴德是长春人,本人是高级经济师,对广告策划十分感兴趣。
2000年6月,张兴德应邀对广宇(企业化名)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品牌的矿泉水市场导入进行整体策划。策划方案提交公司后,广宇公司却没有与张兴德达成使用协议,张兴德当然也没有得到报酬。
不久,张兴德在长春举办的一次大型展会上意外发现,广宇公司使用的广告语、招贴画与自己曾经设计过的策划方案雷同。法院后来审理也查明,自2000年8月开始,广宇公司开始使用张兴德策划方案中的内容,在长春国际农业食品博览会、长春电影节、吉林市首届长白山系列产品展洽会上,张兴德设计的POP招贴画不断被使用。
这时,张兴德才意识到,自己的策划方案不知不觉被盗用了。张兴德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宇公司侵犯自己的著作权,要求公司停止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赢得“著作权”却输掉官司
在张兴德眼中这一原本胜券在握的官司却历经波折。
首先,在案件管辖权方面,广宇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案后,裁定此案由公司所在地的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张兴德不服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护原裁定。于是,这一案件被拿到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策划方案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广宇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展开审理。
在此前,张兴德搜集了大量证据,他参加各类展会十余次,当场拍下广宇公司的广告宣传活动。在答辩中,面对张兴德的证据,广宇公司认为策划方案不应作为著作权来保护,并表示公司负责人没有看过张兴德的策划方案。
2003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的‘整体策划方案’是原告自己独创的文字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内容,符合构成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原告享有著作权。原告有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发表权。”
可随后判决书的内容却怎么也让张兴德高兴不起来。判决书虽然认定广宇公司在制作产品宣传广告中采用了张兴德的策划方案中的“战略规划”和“广告创意”中的内容,但又认定“原、被告没有对‘策划方案’约定使用范围,被告可以在上述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被告使用原告的‘策划方案’没有侵权。”
法庭对张兴德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七旬老人为权利穿行奔走
一审判决后,张兴德上诉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并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审后认为,张兴德享有著作权,广宇公司未支付张兴德任何报酬,不但侵犯了张兴德所享有著作权中的报酬权,而且作为委托人构成合同违约。判决广宇公司赔偿张兴德经济损失10万元,同时驳回了张兴德其他诉讼请求。
张兴德显然对此判决并不服气,他第三次上诉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冬天,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张兴德的上诉,维持原判。无奈之下,张兴德只好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让他意外的是,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广宇公司现已无能力履行义务,中止执行。
张兴德手里除了拿到了8份法律文书外,什么也没有得到。
张兴德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并数次找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张兴德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5年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关于此案的第九份法律文书交到了张兴德手中。
张兴德在几年间推掉多个大企业集团用数十万元年薪聘用自己作企业策划师的机会,奔波于北京、长春市、白山市间,花费了约20万元用于诉讼。老伴因高血压住进医院,张兴德自己也身心疲惫。“我为什么要这样做,就是为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一个好的法律环境。”张兴德说。
“比愚公还愚的人”的警示
案件审理期间,不少法学研究者围绕策划方案究竟有没有著作权发生讨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俊海等人认为,尽管著作权法在规定作品的含义时没有策划方案的字样,可并不说明策划方案不是一种作品。策划方案也是一种智力成果、一种文字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对许多依赖于营销策划的企业来说,要强化“策划有价”的意识。
有的咨询业业内人士认为,在国际上,策划方案早已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在现实社会中,近年来借咨询业、策划行业之力发展起来的企业越来越多,与之相对应的是,大型公司盗用咨询业、策划人策划方案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往往是企业通过“草船借箭”,拿到或运用了策划者的策划创意后,便将策划人弃置一边。
今年夏天,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10月1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在没有与张兴德协商使用并给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了张兴德为其制作的策划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等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张兴德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判决书中写到,当初委托策划双方协商价格为30万元,从侵权时间来看,广宇公司在2000年到2002年间使用原告创意的广告在博览会上进行宣传,侵权时间较长,影响较大,情节较严重,原判决赔偿10万元幅度偏低,未能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为此案付出巨大代价的张兴德被本地媒体记者称作“比愚公还愚的人”,用所剩不多的生命同繁琐的法律程序去赛跑。张兴德自己认为,正是自己这种“愚公”精神,才让法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而没有成为儿戏。“免费使用别人的劳动成果,不按市场规律办事,同样是要付出代价的。我希望这个案件能给企业敲响警钟,同时促进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水平的提高。”张兴德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