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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0 记者:王立武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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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合肥电
11月14日,安徽省黄山市一例因见义勇为引发的无因管理纠纷案在歙县法院一审审结,法院一审判决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给予牺牲者焦金涛的父母、妻女经济补偿。
2005年10月22日下午,黄山市歙县民工吴月明在该县城北旅社老板吴某的深井下作业时遭遇危险,下岗工人焦金涛毅然下井救人时,也被困井下。被救民工吴月明被送到医院救治后,身体迅速康复出院。救人的焦金涛因溺水时间过长及井下深度缺氧出现“脑死亡”,于去年12月8日去世。焦金涛去世后,歙县县委、县政府举行表彰仪式对其进行表彰。焦金涛在医院所欠的医疗费用11万余元得到妥善处理。
2006年5月16日,焦父、焦母、焦妻、焦女4原告在县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无因管理”之诉,要求受益人给予补偿。
歙县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焦金涛为抢救民工吴月明而死亡,其行为属于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吴月明是焦抢救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工程承揽人方某与旅社吴老板也是本案的受益人,应对原告方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民工吴月明在从事帮工过程中,对事故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须承担补偿义务。法庭依法据此一审作出判决:旅社吴老板与承揽人方某分别补偿4原告焦金涛之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焦女的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18万元中的20%即3.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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