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2006-11-13 记者:岳德亮 来源:经济参考报 |
|
|
本报杭州电
杭州市政府最近规定,废品回收企业和个人不得回收赃物以及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杭州市政府日前正式发布的《杭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
不得回收下列物品,即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及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设施,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