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试点和推广商业性小额贷款业务,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快速增加。记者近期采访了解到,较多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者有“借鸡生蛋”的心态,意图借改制为村镇银行进入银行业,他们认为近年来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等政策不公平、门槛高、欠灵活,希望政策能进一步优化。
对此,部分金融专家表示应多角度、客观看待小额贷款公司“转行”新规定。
办贷款公司实为“跳板”
早在2006年,内蒙古、山西等5个地区即被定为全国首批商业性小额贷款业务的试点地区。
据内蒙古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宋亮介绍,至2009年6月底,内蒙古已批准组建小额贷款公司186家,注册资金总额约140亿元,已经覆盖90%的旗县。其中,已开业的有122家,数量居全国首位。预计今年底,内蒙古的小额贷款公司将突破200家。
近年来,记者多次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采访,内蒙古很多受访的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们坦言,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就是想为进入银行业抢先机,而非满足于放小额贷款挣点利息。
注册资金8000万元的维多利小额贷款公司,自今年1月1日开业以来业务发展较快,已发放贷款近1亿元。维多利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兼经理高帮众说,大伙最初的计划是稳定运行几年,待条件成熟后改制为村镇银行。
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总监孙德林等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说,小额贷款公司不仅不能吸收存款,融资难度大、成本高。而且因为被定性为公司而非金融机构,税费较重。因此股东们办公司时,看重的正是可以转制为村镇银行这一政策机遇。
在其他小额贷款投资管理者中,有类似想法的也很多。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助理杨高春分析说,众多小额贷款公司想转为村镇银行,不只是因为转制后可以解决融资难、降低融资成本等问题,还可以提高经营水平,拓展贷款之外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几年来的汗水为别人流了
中国银监会今年6月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条件和准则,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改行”必须以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单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不低于20%。
此外,“改行”还必须满足持续营业3年以上、贷款全部投放在县域、不良贷款率低于2%等条件,而且改制前四个季度的涉农贷款余额比例不得低于60%。对这些规定,不少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认为有些条件不公平,而且改制门槛太高,改制时间等方面的规定也不够灵活。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部务委员会副主席焦瑾璞在呼和浩特市出席会议时分析说,对新近出台的“转行”政策应多角度看待。首先,这一规定明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转行”路径,设立了一个政策上的预期,即小额贷款公司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转行”。
同时,焦瑾璞认为国家设置“转行”门槛的目的,是引导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毕竟能不能“转行”,就在于投资者满足条件要求的意愿和努力。
但是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管理者称,如果改制必须以某家银行作牵头人,而且要让给银行不少于20%的股份,就等于几年来的汗水为别人流了。另外,按照此前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10%,银行之前啥贡献没做就做最大的股东显然不够公平。
同时,改制政策虽可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为县域经济、三农服务,克服小额贷款公司信贷技术低、经营水平差的问题,但是,改制必须让银行发起、控股,银行白捞便宜不说,还侵害了原有股东的发展利益。加上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是轻抵押担保、贷款灵活。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负责人还担心改制后,大银行重抵押担保的倾向会侵蚀原有的优势。
高帮众说,当前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集中在商业发达、短期资金需求旺盛的城市地区,加上眼下监管部门不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开设分支机构、跨区域经营,触角深入到农牧区较难,因此农牧业贷款比例相对较少。但根据《暂行规定》要求,如果无法拓展农牧业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前景极为渺茫。
呼吁政策更加公平灵活
记者采访了解到,随着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增多、实力增强,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有力缓解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牧民的贷款难题。以内蒙古为例,小额贷款公司大量涌现,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据内蒙古金融工作办公室统计,今年前6个月,内蒙古的小额贷款公司已新发放贷款60亿元。
相比之下,2008年底内蒙古各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仅为238亿元。预计2009年,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额有望超过160亿元。
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管理者认为,国家管理和规范小额贷款行业发展是对的,但是相关政策应不断优化,以鼓励、引导和扶持这一行业发展,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活力和实力。为此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管理者建议:
第一,眼下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增多,而村镇银行的市场容量有限,国家在政策上及早考虑,逐步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数量,防止小额贷款公司因业务、转制搞恶性竞争。孙德林等人说,从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看,未来转为村镇银行的肯定只有一小部分,竞争、淘汰未来难以避免。
第二,对部分政策条款予以细化。特别是应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由银行发起转制为村镇银行后,控股的银行必须保证村镇银行的独立性,不得将业务转为己有,本着同股同权的原则,尊重、保护、发展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在考虑农牧业贷款发放比例的基础上,改制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农牧业贷款发放额予以考虑,并适度允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在农牧区设置分支机构。
此外,在改制时间上增加弹性。例如,成立于2007年3月的内蒙古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是内蒙古首家以农牧业为主的贷款公司。虽然该公司的其他指标基本符合改制要求,但经营年限却不足3年。
第四,改制时银行可参股,但不以作最大股东为必要条件。同时,调整村镇银行持股比例的相关规定,适度放宽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10%的规定。
第五,国家应继续完善小额信贷行业的相关扶持政策,缩小小额贷款公司与村镇银行发展条件差距,以此缓冲小额贷款公司的“转行”冲动。
内蒙古万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希增说,发展小额贷款、典当等行业,可以加快我国金融市场的发育,尽快推动形成资本多元化、服务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应服务于这一目标,而不应起阻碍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