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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6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首次开庭,审理被称为“东阳富姐”的吴英涉嫌集资诈骗3.8亿余元案件。图为吴英出庭受审。本报记者黄深钢摄 |
当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众多参与群众血本无归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在我国有蔓延趋势。近两年来,江西省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据江西省公安厅统计,2008年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及涉案金额与2007年相比分别增长57%和76%。非法集资活动为何仍旧猖獗?记者日前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
非法集资骗倒一大片
2007年12月、2008年1月,江西赣州、抚州两地公安部门分别对安徽亳州兴邦科技有限公司在当地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立案侦查发现,该公司在当地非法吸收了数百户群众的数千万元集资款,经过努力,追回5748万元。但至目前,全省范围参与此公司非法集资群众仍有相当损失未挽回。
据全国公安部门调查,亳州兴邦科技有限公司自1998年以来,先后以“公司加农户”“委托种植”等17种模式,以高息为诱饵,在全国20多个省、市非法集资40亿以上,参与集资群众2万多户。
安徽阜阳云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2006年起在江西赣州9个县区设立分支机构,以股份联合种植生杨、黑莓等方式,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470户、3229万元,目前尚有1860万元经济损失未挽回。目前,此案在赣州市宁都县已进入司法程序。
安徽亳州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近年来在九江、南昌、上饶等地非法集资1041万元,参与集资户203户,目前尚有300余万元损失未挽回。据公安部门调查,至2007年3月,该公司在不足3年内,先后在安徽、河南、山东、江西等省政116个县区非法集资10亿元,造成群众3亿多元集资款未返还。众多受害群众生活陷入困境,个别受害群众甚至为此自杀。
江西抚州市第六医院法人代表邓金亮以兴建该院住院部大楼、购买设备等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在抚州市向数百户群众非法集资7689万元。此案目前仍在侦办中。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在江西省范围内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是外省一些公司,有的是通过政府招商引资进来的,以投资生产经营为名,如以联合种植、养殖农林产品,开矿办厂,加盟入股等方式进行,其中,安徽亳州、阜阳两地的一些公司在江西省部分地区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表现十分猖獗。
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政委杨军说,非法集资案发生后往往造成众多参与群众血本无归,这一群体人数众多、处境普遍困窘、心态动机复杂,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参与群众非法集资活动毒害较深,难以自拔,有的甚至在公安机关为其挽回损失后,还继续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最终酿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2008年1月至11月,全国公安机关共受理非法集资案件1590起,涉案金额100亿元以上。一些案件表明,参与非法集资的除了普通群众外,还有一些防范意识薄弱的官员。
合法公司虚假经营
近两年来,江西省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据江西省公安厅统计,江西省2007年发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28起,涉案金额近1.5亿元,而2008年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为44起,涉案金额近2.6亿元。发生案件及涉案金额与2007年相比分别增长57%和76%。
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金融科科长李民分析说,现在非法集资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一是名目越来越多,行骗的公司往往不仅有正规注册的一整套手续,而且有极具假象的实体存在。二是非法集资过程中,承诺高回报,回报率从以前的年30%,上升至60%甚至100%。三是非法集资受侵害群体广,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受害群众既有市县一级领导干部、工薪阶层人员、个体工商户,又有中老年人、学生、城市低收入者及农户等群体。
杨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法翻新,欺骗性大、隐蔽性强,潜伏期长。不法分子往往成立选择一些热点的、国家政策扶持的行业,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成立合法公司,采用一些虚假的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在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初期,不法分子往往能保持良好的“信誉”,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骗取参与群众的信任,从而吸引更多资金,直到后期无法维持或不法分子卷款潜逃案件才得以爆发,而这时往往不法活动已进行了很长时间,受害群众数量和涉案金额已经非常巨大。
江西省公安、银监等部门认为,导致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形势严峻的原因复杂。一是民间融资渠道狭窄,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以集资的方式面向社会筹集资金,从而为不法分子搭建了一个行骗的平台和幌子。二是城乡居民投资需求旺盛,而又缺乏必要的识别防范能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部分群众急于致富心理和对社会经济知识的一知半解,假借投资一些经济热点项目名义,虚假宣传推广,以高额回报、共同致富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
看上去“群龙治水”实际上乏人监管
当前在非法集资监管方面存在管理职能缺位,相关监管部门配合不力的重要问题。记者在江西采访了解到,由于部门监管配合不力,打击合力没有形成,使一些非法集资案件的打击乏力,往往是犯罪活动影响面扩大到一定程度时,才被纳入有关部门的监管范围。
江西省公安部门认为,当前,由于非法集资监管模式“群龙治水”,反而造成事实上“乏人监管”的局面。只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影响到一定程度,够公安部门立案后,公安部门才能进行监管。
自2007年起,我国各地建立了以银监部门牵头,公安、工商等近20个部门参与的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领导机制和协作联动机制。
然而,实际上,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牵头管理职能部门银监局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后,因人员机构较少、职责不明确、监管资金等问题对非法集资监管缺乏积极性;工商部门主要侧重在对企业的注册登记等程序上的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难以监管;林业、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对一些企业打着农林业口号开发的项目难以识别其真实性质;公安部门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难以掌握;新闻宣传部门对企业广告宣传难以或者不去鉴别。
这些因素导致对非法集资活动监管上有所缺位,一些非法集资活动轻易获得了各种正规手续、资质,堂而皇之地在媒体上大做广告。有的地方甚至把这类活动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引进。
江西省银监局表示,银监部门因主要业务精力放在银行监管方面,在监管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方面“心有余力不足”,并且,《银监法》赋予银监部门的主要监管对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而从事非法集资的是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不属银监局监管范围。
江西省银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毛正恒说,当前,银监部门在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中还存在发现难、预警难;性质认定难;打击处置难等问题。
江西省银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刘文庆表示,非法集资吸收的资金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由于各部门间协调困难,给实际处置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尤其是一些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企业,是由地方政府以招商引资的方式进来的,有些党政领导曾旗帜鲜明地支持企业的发展,对这样的非法集资企业“不好处理”。
业内人士认为,非法集资活动重在“打小、打早、打苗头”,越早处置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则群众受害面就会越小,处罚难度也小。而打击非法集资肯定是一个综合工作,因此,多部门必须加大配合,才能形成打击合力。从政府层面来讲,政府必须牵头,领导要充分加强这块工作的重视程度,督促相关的政府部门加强配合。
同时,建议国家在法律上要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制订。目前成立的“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并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其在对非法集资行业定性时出具的法律性意见“经不起考究”,易引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