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金鹰集团高管郑泽等人合同诈骗案,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原金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泽及该公司股东、高管人员田玮、严胜等人的上诉,维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主犯郑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的一审判决。至此,这个备受社会关注、跨省诈骗的案件才尘埃落定。
“骗子王木工”被判无期徒刑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诉人郑泽,原名王细牛,曾用名王亚伟、王世伟、王伟、舒兵,湖北省黄梅县人,初中文化,早年曾作木工,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郑泽在江西省九江市经营旱冰场、舞场等,1997年9月至1998年5月间承包南京“国亚联商场”,造成巨额亏损。南京警方于1998年9月12日以王亚伟(郑泽)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2000年初郑泽到宁夏考察,发现有机可乘,便伙同田玮到香港注册成立资本只有一万港元的香港金鹰投资公司。另查明,郑泽使用假身份证办理的塞拉里昂移民,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定,不符合丧失中国国籍的条件。实际上,上诉人郑泽伙同田玮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用香港金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并使用伪造的资信证明等文件虚构资金实力,先后欺骗宁夏、内蒙古两地有关部门与其签订合作协议。 郑泽等人又以上述项目为诱饵,在对金鹰集团进行虚假宣传包装的基础上,以先履行小额合同和部分履行合同等手段诱骗相关单位和个人与其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在2001年至2007年间,郑泽等被告人采取招标后不开标,非法占用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恶意拖延及拒绝支付工程、材料款;编造购房合同、套取银行按揭贷款;以高利回报诱骗被害人交纳商铺租赁转委托经营保证金,违法销售贵宾卡,违法预售房屋等手段实施合同诈骗。 郑泽等人共骗取宁夏、内蒙古两地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被害人资金总价值17.09亿多元。案发前,郑泽为将骗得财产完全装入口袋,与相关企业秘密协商,约定将宁夏宾馆改造项目及国际村开发项目股权折合2.5亿美元进行转让,图谋套取现金转移境外,并隐匿、转移涉案证据,企图逃避法律追究。
5000余人受骗
从2004年开始,金鹰就利用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在当地媒体做广告称:只要投资2万元就可以在公司建设的五星级酒店拥有产权式商铺,不仅每年有10%的投资收益,而且现场返还10%现金也就是第一年的投资收益。今后每年返还10%的投资收益,如果第二年不愿意续签合同,可以返还本金。 据香港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托管委员会主任、辅德律师事务所郝自宁律师分析,郑泽等人实施的商铺租赁转委托经营合同诈骗活动,持续时间2年6个月,让5000余人受骗,至案发时有2.3亿多元未能追回。被金鹰“钓”上的离退休老人和失地农民约占集资人的80%以上。 不仅如此,被告人郑泽等人又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诱饵,通过媒体和户外广告,向社会虚假宣传香港金鹰公司投资开发建设
“金鹰国际CBD中心”等,从而骗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任,与其签订大量经济合同。郑泽等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先履行小额合同和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及挥霍被害人交付的现款、货物等手段,共计诈骗相关部门、单位、个人钱财共计10.4亿多元,还未包括土地使用价值6.6亿多元。 为了实现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被告人郑泽等人在合同诈骗中,采取虚列公司支出,以假发票冲抵个人借款,还花巨资购买宾利、奔驰、宝马等名牌汽车,在北京、南京等地购买别墅等房产,仅在香港购买一块手表就花费人民币60多万元。
谨防“天上掉馅饼”
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析,郑泽等人合同诈骗案给社会乃至政府相关部门带来许多经验教训。 首先,是广大群众应学法、知法,提高法制意识,不参加任何单位、个人组织的未经批准的集资活动。郑泽等人以商铺租赁转委托经营的形式收取押金实际上是非法集资行为,其与被害人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部分群众受高利诱惑,不惜拿出多年积蓄交商铺押金,从而遭受经济损失,其教训是深刻的。 其次,郑泽等人之所以能欺骗公众,顺利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与一些新闻媒体对金鹰集团及郑泽等人不负责的虚假宣传、包装有着重要关系,个别中介组织甚至掩盖关键事实为金鹰集团出具验资报告等,对郑泽等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客观上起到帮助作用。相关新闻媒体及中介机构应吸取教训,不能只顾眼前经济利益,还应切实负起社会责任。 第三,政府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把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关口,努力依法行政,不给经济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