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企业合作期待创新机制
    2008-08-22    本报记者:陈冀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发

  从“前店后厂”到政府间合作机制,继而实施CEPA,近年来,粤港澳合作取得了突出的成效,然而三地间的经济社会活动还存在不少障碍,如开放度不够、限制过多、投资准入门槛偏高、三地行业标准和执业资格不能互认等问题。业内专家和企业界人士呼吁,粤港澳三地间要谋求更高层次的合作,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亟待尽快解决。 

港资企业内地遇政策障碍

  珠海庞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内地与澳门签订CEPA协议后首家入主珠海的澳门货代企业,该公司总经理潘尚宏告诉记者,广东投资环境好,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办事效率高,2004年公司在珠海成立总公司后,第二年又相继在深圳、江门、东莞等地建起分公司,但经营过程中还是碰到了一些问题。
  例如,珠海总公司和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均包含短途运输服务一项,需要进行前置审批,以拿到道路运输许可证。2004年,公司进入珠海时咨询珠海市交通局和珠海保税区管委会得知,如要经营道路运输项目,必须具备4000万注册资金和600吨运力。
  但是,当时国内货运车辆普遍存在“大吨小标”问题,载重10吨的车辆最多标到五吨,也就意味着若要达到600吨运力的准入标准,公司必须拥有120辆车。潘尚宏说,珠海没有一家企业货运车辆能达到120辆,而且也超出了市场容纳能力,公司根本达不到这么高的准入条件。由于外商独资的道路运输业务需要交通部门一级级审批,达不到准入条件前置审批就无从谈起,更拿不到道路运输许可证,因此导致深圳、江门、东莞的分公司无法通过工商年审。
  此外,在广州市政府和越秀区政府招商引资下,2005年庞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广州成立道路运输公司。在CEPA1框架下,商务部规定,港澳企业可以经营两地直通车货运业务,交通部也批给庞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30辆车经营此项业务。但是,由于公司至今无法从广东省政府拿到直通车货运指标,因而无法开通两地直通车货运业务,导致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无法通过工商部门年审。潘尚宏说,公司曾通过澳门特区政府、广东省外经贸厅等反映情况,并于2006年9月得到商务部回函,让他们耐心等待,但至今没有下文。
  据广东省工商局外资处有关人士介绍,为促进广东偏远山区经济发展,广东直通车货运指标多向山区倾斜,珠三角的名额相对有限。
  权晖置业(珠海)有限公司总经理邓颂权则提出澳门与内地行业资质互认存在问题。他说,作为建筑企业,CEPA协议没有签订前,公司还可以通过单项开发建自己的楼盘,有了CEPA后,公司需要在内地新成立公司,由于新公司没有资质,因此还要投入资金请别人来做,打别人的品牌。邓颂权认为,这样很不合理,内地和澳门的行业资质应实现互认。

合作深层次矛盾凸显

  如上文提到的港澳企业一样,近年来,随着加快粤港澳合作举措的实施,越来越多的粤港澳企业尝到了甜头,但在粤港澳合作中也面临着许多障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广东省政府CEPA框架下服务业专责小组副组长单位,该局党组书记、局长卢炳辉指出,目前粤港澳合作凸显出多方面的深层次矛盾,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亟待改进。
  ——市场主体准入环境方面。一是投资准入门槛偏高。部分行业的投资未对外开放或限制过多,配套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有的地方政府附加“地方性”前置项目,影响了粤港澳企业跨地区自由投资和兼并重组。二是投资方式限制过严。囿于现有法律规定,以股权等非货币资本以及劳务等生产要素出资受到一定限制,对企业名称登记和新兴行业登记限制过严,影响了三地企业融投资和发展壮大。三是企业登记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市场监管机制方面。市场监管模式不完善,内地行业协会发展普遍滞后,社会监督力量薄弱,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失信企业的公示和惩戒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广东工商与港澳在市场监管领域的有效衔接机制尚待建立。
  ——商标发展与保护机制方面。一是商标保护水平不高。商标侵权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实施强制性措施、执行等环节存在不完善、行政手段有限等问题,没有建立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的移送运转机制,缺失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机制。二是粤港澳商标合作建设和保护机制有待深化。目前,广东省工商局与香港知识产权署的合作,主要是商标案件线索通报、商标法律宣传和资料交换等,品牌建设等深层次合作还没有开展。
  ——消费维权方面。当前,内地消费争议仍停留在以工商部门调解为主的行政解决模式,消委会在调解消费争议中影响力不足。企业消费纠纷和解机制不完善,行业协会协调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没能有效发挥。
  ——市场监管合作平台建设方面。目前,工商部门同港澳的合作限于单对单的局部接触,合作层次不高,尚未从服务深化粤港澳合作、促进三地进一步融合的高度和层次去谋划合作。类似工商的职能在港澳政府由多个机构执行,制约了协调、交流和沟通工作的开展。

合作有待创新机制

  广东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加强粤港澳合作。改革开放初期,广东主动承接港澳地区制造业转移,形成“前店后厂”的合作模式,实现了优势互补。进入20世纪90年代,粤港澳建立了政府合作机制,在跨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公共安全等领域上合作成效显著。
  近几年,通过实施CEPA,粤港澳三地服务贸易合作进一步加强,三地经济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发展态势良好。目前,广东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提出用世界眼光来谋划和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三地全面融合,符合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是实现广东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抉择。
  卢炳辉等工商部门人士建议,为深化粤港澳合作,应大力创新管理机制体制。
  首先,应创新企业登记注册制度。如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放宽在广东的港资、澳资企业投资限制,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均允许港资、澳资企业进入。同时,全面清理市场准入政策,制订统一规范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和指导规范。另外,放宽企业出资限制,探索出台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版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等具体措施。
  其次,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强化部门联动协作,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分级公示制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完善行业自律经营机制。推行与港澳相关部门的监管执法联动。针对跨境、跨区域经济违法问题,完善粤港澳案件协查机制,建立经常性、制度化的热线联系,推行情报交换、委托调查、文书送达、联合办案合作,形成粤港澳三地互动的完整监管链条。
  同时,创新商标品牌建设机制。制定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移送规范,建立打击商标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商标纠纷调解制度,推动出台规制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的地方法规,争取建立广东省商标行政、民事、刑事保护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同时,协同宣传、交流三地商标法律制度,及时更新“粤港澳知识产权资料库”,促进商标信息资源交流共享。放宽港澳服务提供者到广东开办商标代理机构的条件,同时争取港澳同意广东服务提供者到港澳设立商标代理机构。完善粤港澳跨境知识产权案件协作处理机制,促进三地共同打击跨境商标侵权行为。
  另外,创新消费权益保护机制。在加快完善广东省内快速反应的省、市、县、乡镇四级消费维权体系的同时,健全粤港澳消费维权合作机制。指导广东省消委会与香港、澳门消委会共同签署《消费维权合作协议》,建立三地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联席会议制度,在异地消费纠纷处理、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消费维权信息和资源共享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建立覆盖粤港澳三地的消费维权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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