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机构:活力不小,掣肘不少
    2008-08-01    本报记者:任会斌    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近期采访了解到,作为全国最早的6个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地区之一,内蒙古组建的首批农村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发展迅猛,活跃农牧区金融服务的效应已开始显现。同时,这些“草根金融机构”也面临着资金少、融资渠道窄、赢利难等一系列瓶颈,发展受到掣肘。

农牧区:金融服务垄断局面被打破

  走进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以下简称达茂旗)百灵庙镇,远远就望见了“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招牌。业务厅内,十几名农牧民、个体户正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贷款合同。
  据公司经理助理杨高春介绍,公司一般头天调查、审核贷款申请,次日放款。除去个体户,目前平均每天放农牧民贷款30笔以上。去年3月营业以来,至今年6月末,已累计向农牧民、个体户放贷1725.2万元,无一笔不良贷款。其中,今年前6个月的放贷额就达1190.2万元。
  达茂旗塔日更嘎查的农民李元家种着30多亩地,是首次到农贷公司借款。他说:“今年化肥、种子贵,种蔬菜得贷7000块钱。”
  达茂旗黄花滩村有10户村民到农贷公司借款。贷了5000元的王宏伟感慨地说:“以前大伙都从信用社借钱,每次期限只10个月,贷款公司不仅放款快、期限活,还不强行扣股金。”记者采访时发现,很多贷款人都与王宏伟一样,过去是当地信用社的客户。
  在内蒙古固阳县下湿壕镇,受益于镇上惠农村镇银行的农牧户、个体户也不断增多。据村镇银行业务主管闫智捷说,去年6月开业以来,至今年6月底,已累计向400多个多户农牧民、个体户放贷300多万元,其中贷款余额为172万元,农牧业贷款约占70%。

资金规模过小 融资极为困难

  记者采访了解到,自成立以来,达茂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固阳县惠农村镇银行发展都比较快。此外,由国家开发银行牵头在内蒙古达拉特旗开办的国开村镇银行近期也将挂牌营业。
  但是,目前农贷公司、村镇银行的发展也都面临许多难题。
  首先,资本规模小,增资要求强烈。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仅200万元,且无吸储权。据公司经理陈立宇介绍,目前主要依靠从内蒙古包商银行转贷的2000万元资金运营,至今年六月末,公司贷款余额已达到1222.28万元,转贷资金正日益捉襟见肘。
  第二,按照国家规定,农贷公司单笔贷款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10%。按目前的注册资金算,单笔贷款额应低于20万元,这一金额对一般农户、个体户尚可,但无法满足养殖、种植大户和规模化、产业化项目的贷款需求。
  位于固阳县下湿壕镇的惠农村镇银行注册资金也仅为300万元。闫智捷说,今年春放款额增长较快,资金已越来越紧张,6月份以来已基本无款可放,增资十分紧迫。
  第三,融资难、成本高,无支农再贷款申请资格。目前,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无金融机构号,因此无权拆借资金,只能以普通公司的名义转贷款。但是,转贷资金的一年期优惠利率为6.075%,高出拆借利率近一倍。
  据闫智捷介绍,固阳县惠农村镇银行虽然有权吸收存款,同样因无金融机构号不能拆借资金。即使获得金融机构号,由于地处偏僻的小镇上,6月底的存款余额仅为129万元。按照国家拆借资金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8%的规定,算下来拆借额仅10万多元,“价值不大”。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向农村信用社提供的支农再贷款,年利率仅3.555%。尽管是“农”字号金融机构,由于农贷公司、村镇银行等是新事物,无支农再贷款申请资格。
  第三,赢利周期长。成立以来,内蒙古的两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均未发生一笔不良贷款,但因投入大、规模小、资金成本高,即使不算设施、网络系统等投入,至今均未能赢利。据陈立宇介绍,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去年亏损4万多元,预计今年年底才能实现微利。去年固阳县惠农村镇银行也亏损7.5万元,今年才略有盈利。
  第四,汇兑、结算难,掣肘业务发展。由于无金融机构号,两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无权办理汇兑、票据贴现、结算业务,所有的资金汇兑、结算主要借用当地包商银行、信用社的结算网络。
  同时,无金融机构号还导致支付渠道不畅。据固阳县惠农村镇银行副经理李志明介绍,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村镇银行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但规定只能间接接入,中间必须设一个清算银行。

发展瓶颈应尽早打破

  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全国正由试点进入大发展期,很多方面都需要国家的扶持,营造有利、公平的县域金融市场环境,才能引导更多的资金回流农牧区。为此,内蒙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建议:
  第一, 在融资和审批上得到主管部门支持。目前,内蒙古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都在加快扩股增资步伐。其中,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增至2000万元,固阳县惠农村镇银行计划增至2000万元至3000万元左右,以满足发展需要。
  第二, 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融资成本高、渠道不畅等问题,建议国家及早出台支持性政策,鼓励同业拆借合作,至少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初期,拆借额应不受金融机构号有无、存款余额大小的限制。
  第三, 建议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适当放宽金融机构号审批的标准,并参照农村信用社享受的政策,赋予支农再贷款申请资格。
  第四, 建议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之后的2至3年内,给予一定的补贴扶持,使之尽快实现盈亏平衡。同时,在税率及税收减免等政策上,应比照农村信用社等“农”字号金融机构,给予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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