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首贪王英福的疯狂敛财路
    2007-04-25    本报记者:陈晓虎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全国挂牌督办的十大要案之一,也是宁夏查处商业贿赂的首例案件——宁夏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王英福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王英福先后5次非法索要和受贿财物价值人民币270多万元,有1000多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1月19日,一审法院公开宣判王英福案。2月15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英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王英福有期徒刑4年。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尽管王英福当庭翻供,但在事实面前,他不得不低头。从王英福疯狂敛财的轨迹中,人们可以看到,一个昔日的高级领导干部是如何“拥权寻租”的。

王英福当庭翻供

  1月10日上午8时20分,拿到旁听证的庭审旁听人员陆续进入中宁县人民法庭。9时整,有168个座位的法庭座无虚席。
  当被告人王英福被两名法警押上法庭时,法庭里发出一阵轻轻的骚动声和议论声。今年56岁的王英福看上去比实际年龄大得多,头发花白,外着黄色马甲,上面印有“中宁看守所090”字样,脚穿一双平底布鞋,表情木然。
  自上午9时整开庭,整个庭审进行了近10个小时。记者当庭看到,王英福对公诉人的指控几乎全部翻供,而且振振有词,声音很大,多次提出其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是受严重威胁甚至是逼供的情况下才作的交代。因其言辞过于激烈,情绪很是激动,审判长多次敲击法锤予以制止。旁听的一些干部群众对此十分不满,认为时至今日,王英福一不低头,二不认罪,对自己的“贪”竟然毫无羞耻,怎么会有这样的高级干部?
  晚上19时许,庭审进入最后陈述阶段。旁听的人都期待着王英福这个被党培养多年的高级干部能痛哭流涕地反省、自责,或者说一些悔过自新的什么话。但王英福开口却说:“自己为党工作了30多年,工作中我承认有错误,但我绝对没有犯罪。是有人要陷害我。”

“悔过书”中的自白

  尽管王英福当庭翻供,但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王英福多次写的“悔过书”,这些“悔过书”证实了他在另类人生境遇中的自白,或者说是一种反思。
  “悔过书”摘录一:这两套营业房实际上是我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犯罪问题,房子实际上已经是我的了。刚开始我并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犯下了罪行。我实施的这些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是我长期以来没有认真学法和严格守法的恶果,我愿意接受法律对我的制裁。
  “悔过书”摘录二: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是国土资源厅的副厅长,接受他人为我装修房子,这严重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我的这种犯罪行为实在对不起党对我多年的培养,对不起组织对我的信任。究其思想根源,是我多年来放松了思想的改造,淡忘了党纪和国法的严格约束。
  “悔过书”摘录三:全部问题的关键是在批准这7亩多地的程序中,我违反了土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在关键的审批环节上,我作为局长签发了文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负有主要责任。我作为土地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执法犯法,破坏了基本法律的正常执行和法律规定的正常程序,这是一种严重失职失责,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推卸的理由,这是我一生中的一个沉痛教训。

“土地爷”以权换房

  王英福曾先后任宁夏贺兰县县长、县委书记,银川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自治区土地局局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自治区残联理事长、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巡视员,正厅级。
  1999年至2003年,王英福任自治区土地局局长、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审签宁夏长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长城英豪学校等项目征用多宗土地相关报批手续时,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索取位于银川市湖滨街尚勇小区1号楼8号、9号两套营业房,总建筑面积165.82平方米,价值50余万元。后来,这两套营业房购房人被改名为“杨华”后送给王英福,由其从中获取租金收益。
  2002年底,王英福让银川博艺装饰有限公司李智峰为其装修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鼓楼北街的A-1001号私宅。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梁志东闻讯让公司副总经理王建联系王英福,由荣恒公司出资为其装修。王英福让李智峰与荣恒公司联系办理支付装修事宜。荣恒公司与李智峰签订了造价暂定为45万元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事后,王英福审签同意荣恒公司办理出让8629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手续。

违规审签土地谋利

  1998年,宁夏华龙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杨华(另案处理)找到时任自治区土地局局长的王英福帮忙征地。同年底,王英福违规审签调整使用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将划拨给宁夏公路工程局国有土地中的7.72亩划拨给华龙公司。1999年夏天,杨华为酬谢王英福,将建筑面积131.51平方米,价值43万多元的一套营业房以20万元低价“半卖、半送”给了王英福,并由公司为王管理、出租该营业房。并按王英福的要求,将此房以其女王某某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明。王英福收受该套营业房差价贿赂达23万多元。
  1999年12月至2002年9月,华龙公司在征地15.44亩建仓库及办理相关土地手续中,王英福从中谋利。2002年底,华龙公司在此片土地建成仓库出租使用。后王英福与杨华商量将其中4.8亩土地使用权办在其女儿王某某名下。杨华指示将该地上建成的两排仓库送给王英福,并将两排仓库以王英福之女王某某的名义出租。
  2003年8月,王英福在任宁夏残联理事长期间,伙同妻子魏某某(另案处理)收受宁夏银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成的银川市红运新村建筑面积130.35平方米的22号营业房,价值62万余元,以其长女王某某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房产权证。同年底,王英福决定将宁夏残联工程交给该公司承建。
  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王英福案”专案组在办案期间,依法扣押、冻结、查明了28笔王英福个人和家庭存款,扣除被告人王英福及其家属能说明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财产收入及其受贿房屋所得的253万元外,被告人王英福对其巨额财产人民币882.5万元、15.9万多美元、3200欧元、11万多日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反贪专家指出,一些官员长期权高位重,谙熟于官场与市场的交易潜规则,或按“劳”取“酬”,或“拥权寻租”,或“投桃报李”,他们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以“公仆名”行“私利事”,最后成为“阶下囚”,教训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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