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0日,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芜湖融信工贸有限公司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这一判决后,终于让芜湖县政府以及原告9家企业的3000多名职工暂时松了一口气。
此前的2005年底,芜湖市17家国有和集体企业的8000多万元不良资产,被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下称长城公司)以550万元的价格“打包转让”给一家私营企业后,这家私企随即以债权人身份将其中14家企业诉至法院,要求企业全额偿付不良资产本息共计8748万元。此后,有9家企业作为原告又将长城公司和这家私企告上法庭,认为长城公司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使3000多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打包转让”引发连环官司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芜湖县高强度螺栓厂、芜湖县标准件厂、南陵县无纺布厂等17家企业向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县支行合计贷款本息共计8000多万元。2000年,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农行芜湖县支行将这些贷款作为不良资产,一次性剥离给长城公司。
长城公司合肥办事处副总经理刘方成向记者介绍,2005年下半年,合肥办事处计划将17家企业的不良资产“打包转让”,分别在长城公司网站和《安徽商报》上发布了公告。同年12月28日,长城公司将8748万元债权以5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芜湖融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转让以后,芜湖融信公司于2006年1月16日将其中的9家企业分别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这些企业全额偿付债务共计8748万元;芜湖市中院根据融信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冻结了这些企业的账户,随后,职工工资、退休职工养老金停发。后在有关部门协调下,法院解冻了部分企业的账户。
得知企业的大量债权被转让给私人,9家企业的干部职工四处联名上访。期间,芜湖县政府与9家企业提出加价100万元,即以650万元的价格回购这些企业的债权,但融信公司没有同意。
2006年3月20日,9家企业将芜湖融信公司和长城公司一起诉至繁昌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理由是长城公司暗箱操作,使9家企业丧失了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
接到传票后才知债权被卖
记者了解到,在这起不良资产处置案件中,长城公司是否做到了公开、公平和公正地转让,成为9家企业与长城公司争议的焦点。
芜湖县副县长郑锋、芜湖县经委主任李德金向记者介绍,近年来,芜湖县政府、县经委以及各企业一直与长城公司合肥办事处项目部经理孙朝松、丁磊等保持联系,并多次去合肥办事处,协商以不良资产总额10%左右的比例买断各企业债务,使企业轻装上阵进行重组改制,但始终未得到明确答复。然而,正当此事处于洽谈过程之中,长城公司将这9家企业的债权转让给私营企业融信公司,而出让价只是不良资产总额的6.7%,低于芜湖县以前提出的回购价格。
李德金认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该享有优先购买权,但长城公司没有最大限度地发布“打包转让”信息,9家企业接到法院传票以后,才知道不良资产债权已被卖给私人。
长城公司合肥办事处认为,他们已经做到了“程序公正”。项目部经理孙朝松介绍,2005年9月9日至18日,办事处在长城公司网站上发布对这些企业的债权“打包转让”公告。同年10月23日,又在《安徽商报》上发布处置公告,均履行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两家竞价者中,融信公司以更高的价格成为8748万元不良资产的债权人。
芜湖县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经理王立新认为,国家规定不良资产债权处置公告必须在国家知名媒体上公布,刊登公告的媒体在芜湖县基本没有发行。长城公司是在打“擦边球”,使这些企业丧失了知情权。
孙朝松说,尽管国家规定处置公告必须在知名媒体上公布,但哪些媒体属于知名媒体并没有明确界定,按规定,只要是全国统一发行的报纸,上面带着“CN”刊号的报纸都可以,芜湖县政府和企业看不到处置公告应自负责任。副总经理刘方成说:“我们在处置程序上已经做到了公开、公正和公平,政策规定没有义务必须通知债务人。”
受让方注册资金只有50万元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这起打包转让案的“人为操作”意图比较明显,因此在芜湖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芜湖县委、县政府以及9家企业有关负责人认为,受让方融信公司注册资金只有50万元,且注册时间不足一周,能够买到8000多万元债权,双方是否有“幕后交易”值得怀疑。
据记者调查,长城公司第二次公告是2005年10月23日至11月23日,而融信公司的注册时间是2005年11月15日,也就是说,融信公司是注册5天以后就成功购买了这笔债权。芜湖县9家企业与县有关部门认为,从时间上判断,这是融信公司专门为获取这8000多万元债权而专门成立的公司,其转让过程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竞争的原则,也违背了国家当初成立资产管理公司“防范金融风险,保全国有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初衷。
芜湖融信公司经理伍克邠的代理律师俞保和向记者介绍,融信公司确实是为购买这8000多万元债权临时成立的,但法律和政策对竞价主体的注册资本金、注册时间没有限制,就不能说是违法违规。银监会安徽银监局有关负责人说,根据国家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律师、中介评估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方面人员不允许购买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按照“排除法”来推论,只要不属于此类限制人员,自然人购买不良资产债权也可以。至于注册时间问题,法律和政策也没有规定刚刚成立的公司不能购买不良资产债权。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由于这起不良资产债权的购买人身份比较特殊,更加引起社会关注。当地干部群众反映,融信公司经理伍克邠的哥哥是芜湖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且这位副主任还是民营企业安徽盛和集团的董事长,融信公司是盛和集团的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