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归犯罪 权益归权益
    2010-09-01    侯云龙    来源:经济参考报

    黄陈之争愈演愈烈。就在各方看客专注于黄陈二人的个人恩怨,算计着双方的输赢,猜测着国美未来的成败时,似乎忘记了双方争夺的根本——股权才是这场国美内战中,最应得到保护的。从狭义概念讲,股权除了红利分配权外,还包括经营管理权、监督权、表决权等多项权利。这意味着,作为国美大股东的黄光裕,尽管已经犯罪,但除了天然地分享公司的红利外,还应当能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同时,自己的股权也必须受到来自公司管理层、社会力量以及法律条款的保护。
  如果仅从法理和商业角度出发,国美内斗可以简单地被归结为一场公司控制权争夺,双方穷尽公司法赋予的权力,在保障对方应得利益的前提下,排兵布阵合纵连横,都无可厚非。但目前的情况却是:黄光裕在被捕后,不再直接参与国美的经营事务,却面临股权被稀释,并有可能被国美的现任高管们扫地出门之境。对此,陈晓一方给出的解释是,“黄光裕企图控制国美”。也许真如陈晓一方所担忧的,黄光裕的存在会对其他股东造成损害,会是国美未来发展之路上的一颗定时炸弹,“去黄光裕化”不仅有助于国美再融资,解决实际困难,也能使国美真正从一个家族企业,转变成现代股份制公司。但陈晓却没有任何理由去削弱黄光裕的股权。原因很简单——黄光裕本身就是国美股东,他的权益同样需要作为国美管理层首脑的陈晓去维护。
  对黄光裕股权的保护,不仅需要国美内部去重新审视,更需要整个社会的理解和认同。黄光裕对自身股权的维护,本身不难理解,但当道德评价、个人品行这些非商业考量被一再放大,并强加在当事人身上后,很容易让人忽视黄光裕保护自身股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不管怎样,有两件事情是无法否认的。其一,黄光裕仍是国美的第一大股东,依然拥有公司法和国美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话语权和投票权;其二,即便黄光裕沦为“阶下囚”,我国宪法仍赋予了监狱服刑人员,享受合法财产和权益被保护的权利。
  黄光裕身陷囹圄仍能操控自己的团队连番出招,在某些人看来,似乎不是一个囚徒应有的作为,甚至还要被质疑是否得到了“特殊照顾”。但如果我们回归法律的本源,就会发现,这其实是对个人合法权利的正常维护。因此,在整个“黄光裕案”审判的后期,黄光裕通过各种渠道,向自己的团队传达与陈晓一方的斗争策略,不仅丝毫不违背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反而更显现出法律本身对个人合法权益、企业商业利益的尊重和保护。
  在一个法制健全、企业制度健全的国家中,公司发展的最完美状态,应该是投资人做投资人的事,经理人做经理人的事,员工做员工的事,谁都不越权超权,各行其职,各行其是,各自的应有的权利不但得到公司内部的尊重,同时也得到社会力量的认可和法律的保护。
  尽管在目前的商业氛围和社会环境下,要实现这个“完美状态”仍有一段路要走,但目前法律给予黄光裕的刑罚和保护,已经开始证明我们的法律和制度,完全有能力保障个人在商业领域的合法权益,并且不管他的身份如何、处境如何。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逐步走向完善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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