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产业欲拔"十二五"头筹
寻找经济新引擎述评之四
    2009-08-13    文婧 王晓雪    来源:经济参考报

    数年前,莱芜钢铁集团被专家断言“只能达到年产200多万吨钢的规模”,因为莱芜水资源匮乏,而钢铁生产需要大量的水。如今,莱钢产量是1995年的十倍,而耗水量却仅与当时年产112万吨钢时的耗水总量持平。
    在山东鲁北企业集团,记者看到,磷铵生产排放的废渣磷石膏被分解为水泥熟料和二氧化硫窑气制硫酸,硫酸返回用于生产磷铵,吸收尾气得到的液体二氧化硫用于提溴,硫在装置中循环使用,既解决了废渣磷石膏堆存占地导致的磷复肥工业发展难题,又开辟了新的生产硫酸和水泥路线,避免了石灰石生产水泥所造成的二氧化碳气体排放。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近年来,秉持着“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资源化(recycle)”3R原则的企业先锋开始试水循环经济,通过搭建涵盖了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多方面的产业体系,这些企业尝到了甜头。
    “无论是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先后进行的两批循环经济试点,还是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近日科技部正在进行的国家‘十二五’循环经济科技规划战略研究……这一系列举措都说明我国循环经济产业体系的建立已经被推到了国家战略的层面上。”我国知名循环经济专家、北京工业大学循环经济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程会强研究员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时指出。

    以点带面,个案试点探讨成功产业模式

    “发展循环经济,不仅要循环,而且要经济。”程会强如是说。曾跑遍全国各省调研循环经济发展的他总是向企业强调,不能为了循环而循环,而是要在技术合理、经济可行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多赢。
    作为两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的评委,程会强深有体会地说:“经过两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煤炭等重点行业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行业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这些来自于传统意义上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企业,不仅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摘掉了‘两高’帽子,还为企业增加了利润,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循环经济产业。”如济钢、莱钢、鞍钢、宝钢、太钢等钢铁企业除了铁素循环链外,还形成了非金属固体废弃物循环链、二次能源循环链及水资源循环链等。它们利用高炉渣、焦化副产品、粉煤灰、石灰石尾矿等废弃资源建立建材生产线和焦化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对冶金过程中产生的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以及余热余压资源进行回收发电;在全工序中推广分质供水、串级用水、闭路循环、反渗透膜处理等节水工艺技术,吨钢耗水量不断下降,象莱钢只有3.42吨。莱钢表示,从2005年开始发展循环经济产业两年后,2007年比2005年钢产量增加了130多万吨,销售收入增加了190亿元。通过发展循环经济产业,企业降低了生产成本,拓展了利润来源。
    在天津北疆电厂和山东鲁北企业集团,记者看到了清洁发电、盐碱化工和海水淡化三者合一的“电、水、盐联产”,在化工企业、电力企业中运作的成功模式———热电厂汽轮机冷却采用海水冷却,锅炉补给水取自反渗透海水淡化装置,浓缩后的温排海水送盐厂提溴、制盐、生产氯碱,氯碱产生的氢气和氯气可以用作石油化工的原料,锅炉排放的煤渣则用作水泥混合材料……
    程会强说,这些企业通过产业流程生态设计升级改造形成了其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特色,为形成中国特色的不同类型的循环经济典型发展模式提供了很好的素材。通过以点带面的作用,在我国一些省份中,循环经济产业甚至成为了近年来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
   据浙江省统计局副局长王杰介绍:“2003年至2006年,浙江规模以上企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50.2%,已成为浙江工业行业中增长最快的行业。”在浙江,循环经济产业在区域和企业两个层面得到同步发展。目前,已涌现出一批循环经济发展较好的园区,如绍兴滨海工业园区、宁波化工园区等。同时,涌现出一批循环经济发展较好的企业,省级绿色企业累计已达206家,如杭钢、新安化工、长三角建材等。浙江省发改委表示,截至2006年,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增加到331家,实现产值141亿元,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3440万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92.5%。

    立法先行,发达国家功能性布局值得借鉴

    “循环经济产业在美国、日本和欧洲已经取得了巨大效益。”程会强以德国和日本为例,为记者详解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产业体系搭建的关键点。
    德国和日本是世界发展循环经济最好的国家之一。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立法先行,并非常重视物质流的分析,为发展循环经济产业进行了功能性布局。日本是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的国家。早在1997年就提出了《循环型经济构想》,2000年明确了建设“循环经济社会”的战略目标,并进行了三个层面的立法:第一层面是基础层面,颁布《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二层面是综合性法律,如《废弃物处理法》、《再生资源促进利用法》等;第三层面是具体法规,如《食品循环利用法》、《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家用电器回收使用法》、《容器和包装材料循环利用法》等。日本循环经济立法明确了政府、企业、公众各方的责任,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和布局。
    德国是世界上发展循环经济最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972年就制订了《废弃物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立法为培育新兴产业的形成提供了法制保障,但是政府立法属于发展循环经济产业的倒逼机制,真正使企业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主体,则要靠市场引导机制,给企业以利润空间。如德国的柏林水务集团采取政府和企业联合入股投资的方式,政府投资50.1%,其他股东作为合伙股份投资49.9%。公司由于利益驱使而自觉创新循环经济技术,在对污水进行机械处理之后,还进行再下一步的生物处理和污泥处理,生产化肥并利用污泥发电。目前,柏林水务集团已经扩张到世界各地,包括在中国也有BOT/TOT项目。相比之下,中国水务部门主要依靠政府补贴,导致大部分污水处理公司只对污水进行机械处理,并没有达到废物资源梯级利用最大化和废物资源化利润最大化。

    “十二五”黑马,五因素打造产业制高点

    “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部署及循环经济发展的科技需求,科技部不断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关键与共性技术攻关支持力度,仅‘十一五’前3年,在这一领域的科技投入约为40亿元。”科技部副部长刘燕华表示。据悉,科技部已经制订了《国家“十二五”循环经济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以为“十二五”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做准备。目前国内已经有一批循环经济典型关键技术日趋成熟并得到运用,现在提出的发展要求是循环经济的规模化、产业化,一些新技术的转化应用有待在“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
    程会强告诉记者,中国有必要、有条件、有希望发展壮大循环经济产业,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和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制高点。首先,中国有非常广大的市场需求,这是培育形成新兴产业的基本前提;其次,国家对发展循环经济高度重视,已将其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并通过立法和完善配套政策、标准、规范为壮大循环经济产业提供法制和政策保障;第三,现政府各部门规划均把培育循环经济产业作为“十二五”期间的战略目标,这些战略规划为发展该产业提供了指引;第四,通过循环经济试点,实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973、863计划等重大项目,为循环经济产业发展壮大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奠定了产学研合作的基础;第五,循环经济的发展既要有硬实力又要有软实力。它既是先进生产力,也是先进文化和生态文明的体现。因此,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国民意识,使循环经济理念深入人心,也为发展循环经济产业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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