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手段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2007-02-27        来源:经济参考报
    如何有效贯彻中央的战略决策,在保持、发展经济增长良好势头的前提下,遏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应该看到,当前的局部过热和以往的经济过热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当前的局部过热是市场配置资源发挥主导作用的结果。市场的发育程度,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是前所未有的,我们已经大部分地失去了过去那种依靠行政手段治理经济过热的工作基础。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可以做的,必须是以“三个代表”为宗旨,以保障国家整体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用法律的手段,制定能耗、物耗和污染排放的及格线,以此遏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应组织力量研究制定污染大,耗水、耗能、耗稀有原材料高的行业和产品的排放、消耗标准。对超出上限的企业,要求限期改造达标,仍然不合格的企业,只能是停产或转产。对全国各大工业城市,也要核定出每个市的生产性污染排放、耗水、耗能的地区上限。如果一个城市要上生产性项目,首先要看这个城市污染排放、耗水、耗能的上限有无空间,如果没有,首先要做的是对超标企业进行关、停、并、转,以腾出空间容纳新上项目,否则不能上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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