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征求意见阶段,6月5日,银监会连续发布了2015年的2-6号银监会令,即五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于当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非银金融机构都将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银监会负责人认为,五部规章集中体现和总结了银监会简政放权成果,进一步取消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下放了对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审批权限,进一步缩短了行政审批链条,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是银监会深化金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推进依法监管的重要举措。
在颁布的实施办法之中,对于外资持股比例上限问题,依然是市场关注以及讨论的热点,或许随着混改以及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持股上限或许会松动。同时,对于最近几年发展快速的非银金融机构,实施办法也规定了集团公司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而此次单独颁布实施办法的信托行业,也面临着监管人事的再次变动。
外资持股银行比例未提高
在五部行政许可中,2015年第二号银监会令则是《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而在此次行政许可中,市场较为关注境外战略投资者对于国内商业银行持股比例问题。
此次实施办法显示,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与之前的银监会相关规定一致,并未把相关的持股比例的上限进行提高。“外资持有国内商业银行股份比例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市场比较关注的话题,也一直在讨论。并且,不少国外战略投资者则希望能够将持股比例上限进行提高,同时之前多次在一些高层次国家经济对话方面讨论过此事。”一位银行人士解释。
随着银行混改的开始,或许未来持股比例上限将会有稍许变动。
申银万国曾发布研究报告认为,银行混改的主要途径:一是引入战略投资者,包括拥有技术、产品和资金优势的企业取长补短,或者引入社会资本进行规范化运作;二是加入自然人,允许员工持股将使得资本和劳动有机结合,提升银行经营效率。
对于员工持股问题,例如北京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上市银行纷纷推出员工持股计划,而交通银行曾在公告中发布“正在积极研究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可行方案”。成为混改大幕拉起的第一家上市银行。
除此之外,在2014年年中,澳大利亚财长来华访问之后,澳大利亚媒体曾报道称,中国最大的5家银行有望允许外资增加持股比例,而国有持股比例将下降。
然而在第二季度以来,五大行的大股东汇金正在不断地多次进行减持,并在5月末发布公告。
一位市场人士认为,虽然引入外资战略投资者,能够给国内商业银行运营效率等提升有一定的帮助,但是金融安全则应该放到第一位,持股比例限制不应过多进行放松。
非银持续向好
在《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对目前发展迅速的非银金融机构也做出一些规定。如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单个战略投资者及关联方(非成员单位)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投资入股的财务公司不得超过2家。
而在之前的规定中,并未要求企业集团仅可以设立一家财务公司。“但是由于企业集团可以设立多家财务公司,也导致了在一些方面,产生了一些风险。”上述银行人士认为。
而在日前召开的财务公司年会中,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更是指出,通过检查分析,发现财务公司存在的问题都是一些低级问题。比如公司治理不健全、贷款三查不到位、五级分类不准、拨备计提不准、账务核算不准、科目使用不当、委托贷款业务和自营业务互转、超业务范围经营、前中后台不分、风险责任不明等问题。
同时,杨家才还指出,2014年,财务公司资产、净利润、所有者权益都呈现双十位数的增长,同时拨备覆盖率达到了995%。并且财务公司的新业务也增长强劲。
但是面对金融行业财务公司这边风景独好,监管层还是提示到风险意识。杨家才指出,财务公司要以理性的态度,将发展速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不求快、不求大、不求全,但求稳。并增强稳健的公司治理结构、稳健的发展战略、稳健的核心主业以及稳健的合作伙伴。
此前,作为非银实施办法中的信托公司,由于年初银监会监管架构调整,使得最近几年发展迅猛的信托业,单独成为监管部门,进行专业、有针对性的监管。同时,在此次发布文件中,亦发布了《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在实施办法中,规定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
在之前资本市场腾挪中,有些隐形公司通过控股信托公司,为其下属公司发行信托产品,为自身整个集团公司进行流动性配置。然而,在信托实施办法颁布之时,信托部主任李伏安则已经当选渤海银行党委书记一职,之后将提名董事长人选。
面对着除银行业之外,体量最大的信托业,最近几年则是监管人事变动频繁。但是行业发展正在有序地前进,不仅成立行业基金,同时各项信托监管都在有序进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