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临时用钱去银行取款,秦先生也许到现在还不知道自己存入银行的5.4万余元钱被别人在千里外的济南“拿”走了。报警后,秦先生将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记者上午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银行赔钱。
卡被异地盗刷银行拒绝赔偿
秦先生起诉称,自己于2010年3月7日向交行北京分行申请办理了太平洋个人借记卡。
2014年8月6日,秦先生之妻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该卡余额仅剩108.76元。
经打印交易明细查询,该账户于两日前通过ATM机转出4万元,取现5000元两笔,取现4800元一笔,共有共计54800元的四笔不正常交易。
随后,秦先生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挂失储蓄卡,并拨打110报警。
查询发现,秦先生的钱是在山东省济南市花园路一ATM机上被刷掉的,而当天秦先生在北京正常上班。秦先生与银行多次沟通,但后者均以事实不明确为由拒绝赔付。于是秦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钱。
交行北京分行辩称,借记卡采用“密码身份认定”原则,如因秦先生泄露密码等原因致使其卡内资金被盗取,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秦先生或其家人没有妥善保管该借记卡和密码所导致的损失,交行北京分行不存在任何过错,不负有赔偿责任。
法院终审判决 银行全额赔付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犯罪嫌疑人窃取资金利用的是真卡还是伪卡。秦先生称卡从未曾丢失、未曾出借他人使用;除秦先生自己及其妻子知道该借记卡密码外,并未告知他人。
基于涉案ATM机处拍摄的监控录像无法判断事发时卡片的卡面信息,交通银行的自有系统亦无法判断卡片是否真伪的事实,在没有其他证明力更强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利用伪卡窃取秦先生所持借记卡内的资金。
此外,交行北京分行未能举证证明秦先生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因此法院没有采信银行的辩护意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赔偿秦先生5.4万余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交行北京分行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交行北京分行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