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1月16日),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战略室负责人杨驰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办法》总的趋势是引导委托贷款回归委托代理业务的本质,进一步明确了受托银行的责任,规范了资金来源和用途,对风险控制提出了要求。这对遏制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变相规避银行信贷规模管制都将起到一定作用。
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
所谓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央行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6.46万亿元,其中委托贷款增加2.51万亿元,占比为15.2%,同比高0.5个百分点。
《办法》规定,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同时,《办法》还对可以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以及用途进行了严格限制。其中,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严禁发放委托贷款。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同时反映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二者不得轧差后反映,确保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某银行业分析师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选择这个时点出台这个文件,主要还是监管部门对非标监管的持续,提醒相关机构最近做得太多了。
“以前,银行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可满足部分客户的贷款需求,这一部分需求(未来)可能(需)回归表内或以直接融资的方式解决。”杨驰说。
实际上,2014年8月就有消息称,由于金融机构表外监管不完善,银行表外业务委托贷款成为限制性调控行业获得贷款的救命稻草,近两年新增额爆炸式增长,银监会正研究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规范相关业务。
《上海证券报》当时引述银监会人士表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主要源于有银行利用虚假委托贷款规避宏观调控和监管规定,加剧了风险的隐性传染。此外,还有大量以“委托”之名行规避监管之实,投向限控领域,而且责任不清,风险最终很可能由银行承担。
有业内人士认为,上述《办法》除了限制银行通过委托贷款腾挪表内业务,还有一个作用,就是通过严控资金来源,防范委托人用银行资金套利。这种套利方式一旦出现问题,风险会向银行业传递。比如,一家大公司向银行贷款后,再把资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赚取利差。表面上,银行没有承担风险,但委托贷款如果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委托人(大公司)自身的贷款偿还能力,进而波及银行。
利于委托贷款以更合理方式运作
某银行人士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前,银行受限存贷比或者其他监管限制,就可以借用委托贷进行腾挪表内贷款。另外,所有委托贷款也必须符合监管有关贷款的规定,比如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持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但银行为了收取委托费用,为上下游企业委托贷款,也有可能在贷款的手续上不尽责。
“现在出台这个政策,主要是因为有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没有按照贷款通则进行操作,由于委托贷款不是银行的资金,银行在合规性方面和申请方面降低一定的标准,因此存在潜在的风险。而且有的企业从银行以基准利率贷款,然后通过委托贷款贷给其他的相关企业,进行套利。文件下发后,相信委托贷款的规模会一定程度减小。”上述银行人士说。
不过,上述银行业分析师表示,现在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主要是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和基金子公司委托人,政策出来之后,要么彻底不做,要么通过企业多走一道环节,这个政策的影响不是很大。
杨驰表示,这几年,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在盘活企业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出现过受托人与委托人责任不明、银行代偿、逃避监管要求等问题。《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受托银行的责任,规范了资金来源和用途,对风险控制提出了要求。这对遏制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变相规避银行信贷规模管制将起到一定作用。
中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本来这个事情就是很特殊的,贷款就应该是金融机构来做,委托贷款相当于企业做了金融机构贷款这项业务。近几年,在委托贷款明显增加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的贷款,资金流向了不该流向的地方,一方面资金投向出现问题,另一方面,贷款成本增加了,相关文件出台可以保证委托贷款以更合理的方式运作。